家长群里的捐款通知,成了教育公平的照妖镜。
PART 01
被“自愿”的千元捐款
“每人捐款不少于1000元,家庭条件好的可多捐,数字可包含985、211,寓意满满。”湖南常德芷兰实验学校家长群中的这则公告,像一颗投入平静水面的石子,瞬间激起千层浪。
2025年12月22日晚,多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爆料,揭露湖南省常德市芷兰实验学校的一则“捐款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家长向学校教育基金会捐款,每人不少于1000元,引发广泛关注。通知由班级家委会发布,表示“常德芷兰实验学校教育基金会捐款开始了”。
随着事件发酵,12月23日上午,常德芷兰实验学校工作人员回应称,捐款全程遵循自愿原则,“捐赠与否、捐赠金额均无强制要求”。学校特别指出,2022年8月已转为公办学校。
同日上午11点,常德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家长投诉并叫停此次捐款活动。教育局解释,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并组织捐款已有数年,此次争议源于家长群公告措辞不当,并非强制捐款。
目前,教育局已约谈校方要求对已捐款项全额退还,后续将规范捐赠告知方式,确保自愿原则落到实处。
PART 02
从“沟通桥梁”到“收费白手套”
家委会,全称家长委员会,其设立的初衷是作为家校沟通的桥梁,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工作,并促进家校共育。然而,在常德及此前多地发生的类似事件中,家委会的功能发生了根本性扭曲。
它不再是家长利益的代表者和学校工作的监督者,反而异化为学校意志的延伸,甚至成为学校不便直接出面的“收费白手套”。
这种异化首先体现在行为的越界上。根据相关法律,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具备法定资质并履行严格程序。家委会作为一个非常设的家长协作组织,通常不具备合法的募捐主体资格。其发起的捐款活动,往往绕过正规的基金会渠道,通过微信群接龙、私下收款等不正规方式进行,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管和透明度。其次,异化体现在对“自愿”原则的公然践踏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而设定“最低1000元”的捐款门槛,无异于将自愿捐赠扭曲为强制性摊派,完全背离了公益捐赠的法律精神。
更深层次的异化,源于家委会与学校之间微妙的权力关系。家委会成员的产生,虽然名义上是竞选,但通常由学校或班主任老师出面组织。这使得家委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学校存在依附性。一些家委会成员为了“配合学校工作”,或为了给自己的孩子争取更有利的关注,会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学校不便直接执行的“任务”。
正如评论所指出的,家委会成了学校的“提线木偶”。学校通过家委会的“倡议”,将本应由学校承担的成本(如优秀师生奖励、早晚自习开支等)转嫁给家长,一旦引发争议,学校又可迅速撇清关系,将责任推给“家委会沟通不当”。这种“校方隐身、家委会冲锋”的模式,使得强制捐款行为更加隐蔽,也加剧了家长“被自愿”的无奈与愤怒。
PART 03
“剧场效应”与隐形强制
在“最低1000元”的明确要求下,“自愿”二字显得苍白无力。然而,即便没有明文规定金额,家长在面对家委会发起的捐款时,也常常感受到巨大的压力,难以坦然拒绝。这背后是复杂的“剧场效应”和隐形强制在起作用。
一方面,是公开接龙与名单公示带来的攀比与从众压力。在班级微信群中,家委会发起捐款接龙,并有时会公示捐款名单和金额。在这种公开环境下,不捐款或少捐款的家长,会担心自己和孩子被视为“不配合”、“不支持学校工作”,甚至害怕孩子因此受到区别对待。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它根植于家校关系中不对等的权力结构。
学校与老师掌握着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家长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积极配合”来换取对孩子更有利的环境。正如一位网友的评论:“说是自愿,但在班级群里公开名单和金额,谁敢不‘自愿’?”
另一方面,是家委会倡议背后若隐若现的学校意志。家长很难判断,家委会的捐款号召究竟是部分家长的自发行为,还是得到了学校的默许甚至授意。在四川雅安“感恩费”事件中,家委会在家长会上劝捐,而校领导的讲话内容为“临近中考,学生亟待补课”,这无疑为捐款行为提供了某种背书和暗示。
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捐款可能被解读为对学校工作的不支持。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家长在决定是否捐款时,不得不进行复杂的风险权衡,最终多数人选择“花钱买安心”的从众策略。
广东佛山某中学家长群也曾出现类似“募捐”信息,校级家委会号召家长筹集资金,用于学业激励和活动保障。实际操作中,存在班级群接龙且展示捐款家长姓名的行为,给家长造成了心理压力。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募捐的组织应当取得募捐资格,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家委会一般并不具备募捐资格,其发起的捐款活动也难以履行法定程序。
珠海市教育局明确规定,家委会“不准违规收费与摊派”,不得以家委会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或摊派)费用和劳务,不得组织家长集资。
同样,东莞市教育局也在家委会“十不得”行为清单中首条列出“不得以家委会名义违规收费”。
PART 04
家校关系的异化与修复
常德芷兰实验学校的捐款用途说明中,包括优秀师生奖励和“早晚自习费用”。这一点触动了教育最敏感的神经。
奖励优秀、帮扶困难属于教育公益的范畴,家长普遍认可,但“早晚自习费用”则模糊了界限。这是否属于学校应提供的基本教育服务?将其纳入募捐用途,是否意味着变相将办学成本转嫁给家长?
教育需要社会支持,但必须界限分明。当捐款开始覆盖学校常规运营项目时,公益与义务的边界便模糊了,这也是家长质疑“不够透明”的核心原因。
佛山罗村高级中学的类似事件中,校方及时纠偏,责令退回捐款,展现了纠错的担当。反观一些优秀案例,家委会主动组织亲子公益活动,家长自愿参与,通过义务劳动、爱心捐赠等形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既凝聚家校合力,又传递正向价值。
以爱为底色,以育人为目标才是家委会应有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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