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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洞头一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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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显示,2025年10月16日,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市洞头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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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458平方米,未在告诫承诺期限内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自检査之日起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项减轻处罚裁量阶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市洞头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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