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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海瑞典的企业而言,竞争法合规与潜在诉讼风险是绕不开的重要议题。瑞典竞争诉讼体系融合欧盟法律与本国规则,具有明确的管辖边界、流程规范和救济路径。本文结合瑞典竞争法核心规则,为企业拆解跨境竞争诉讼的关键要点,助力企业精准应对。

一、诉讼核心前提:谁能起诉、向谁起诉、依据何在

(一)原告资格与诉讼类型

任何受竞争法侵权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既包括 “后续索赔”(基于瑞典竞争管理局 SCA 或欧盟委员会的侵权裁决),也包括 “独立索赔”(直接向法院主张侵权)。若 SCA 驳回相关投诉,受影响的企业还可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方停止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102 条或瑞典《竞争法》的行为。

此外,瑞典允许通过集体诉讼维权,包括三类形式:私人集体诉讼(由有自身诉求的个人 / 实体发起)、组织集体诉讼(由消费者组织等无自身诉求的机构发起)、公共集体诉讼(由 SCA 等政府机构代表群体发起)。集体诉讼需满足 “事实问题共同或相似”“索赔群体界定清晰”(如规模、特征明确)的要求,且采用 “选择加入”(opt-in)模式。

(二)管辖法院与 jurisdictional 规则

瑞典竞争诉讼专属斯德哥尔摩专利和市场法院管辖,该法院是知识产权、市场法与竞争法的专门法院,合议庭通常由 2 名法官 + 2 名经济专家组成,审理专业性强、效率较高。判决可上诉至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需获得上诉许可),最终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可申请瑞典最高法院审理。

管辖权限划分明确:EEA(欧洲经济区)内当事人的案件,适用《布鲁塞尔条例》或《卢加诺公约》;非 EEA 当事人的案件,法院将综合 “被告在瑞典是否有资产”“损害是否在瑞典发生或遭受” 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 “瑞典司法利益”。同时,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由瑞典法院管辖竞争损害索赔。

(三)法律依据

诉讼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两类:一是禁令类诉求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102 条及瑞典《竞争法》第 2 章第 1/7 条;二是损害赔偿诉求依据 2016 年 12 月生效的瑞典《竞争损害法》,该法是欧盟《竞争损害指令》(2014/104/EU)的国内转化法,统一了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

二、诉讼全流程与关键节点

(一)审理程序:对抗制为主,流程规范

瑞典竞争诉讼采用 “对抗制”,即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辩论,法院居中裁判。典型流程从立案到终审判决,因案件复杂性通常需 18-36 个月,无法定加急程序。

若多个诉求关联紧密,法院可根据《瑞典民事诉讼法》或《布鲁塞尔条例》第 8.1 条合并审理,提升效率。

(二)临时与最终救济

1、临时救济: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发布临时禁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后续判决执行。

2、最终救济:

禁令:若原告证明存在竞争法侵权,法院可责令侵权方停止相关行为,违者处以罚款(仅 SCA 驳回禁令申请后,受影响企业可提起该诉求);

合同无效: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 条或瑞典反竞争协议禁令的合同条款,可被宣告无效;

损害赔偿:涵盖实际损失、利润损失及利息。只要原告证明 “侵权行为(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即可获赔;若已有 SCA 或欧盟委员会的最终侵权裁决,该裁决具有约束力,原告无需另行证明侵权存在。

(三)上诉路径

专利和市场法院的判决,需获得 “上诉许可” 方可向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的判决通常为终局判决,仅极少数情况下经上诉法院允许且最高法院批准,方可进一步上诉。

三、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披露与保密

(一)举证标准与责任分配

一般标准:争议事实需达到 “略高于盖然性” 的证明程度;

损害赔偿举证:原告需证明损害存在,但在证据难以获取或可能阻碍索赔权行使时,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章第 5 条,合理估算损害金额;

特殊推定:卡特尔案件中,默认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被告需举证反驳;

举证倒置:若被告提出 “转嫁抗辩”(主张原告已将过高收费转嫁给第三方),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形式与披露规则

瑞典实行 “自由心证原则”,包括专家证言在内的多数证据均可采纳,但需注意:

证人证言:书面证人证言需双方同意且无明显不适格,否则不被采纳;

专家证据:双方可自行委托专家提交书面意见,法院也可应请求指定专家或要求 SCA 协助计算损害金额(SCA 有权拒绝);

披露限制: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商业秘密不可披露;SCA 的宽大处理声明、和解提交材料,以及仍在进行的调查相关文件,亦排除披露;

提前披露:诉讼前仅在 “证据可能灭失” 时,方可要求对方披露文件;诉讼中,法院可责令双方、第三方或 authorities 提交与案件相关的书面 / 电子文件,拒不提交者可能面临罚款。

(三)商业保密保护

法院可通过 “保密圈” 制度保护商业机密,限制涉密文件的接收对象和使用范围,违反保密要求可能构成刑事违法。

四、费用成本与资金安排

(一)费用承担

遵循 “败诉方承担” 原则: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追偿合理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专家费、内部成本、开支及诉讼费,具体金额根据双方胜诉比例分摊。

(二)律师收费模式

禁止纯粹风险代理:瑞典律师协会规则禁止普通案件的风险代理,仅特殊情况下允许 “结果导向型收费”(费用随案件结果浮动),且需确保费用合理;

集体诉讼例外:集体诉讼中,当事人可与律师约定 “结果依赖型费用”,但需经法院批准。

(三)第三方资助

允许第三方资助竞争诉讼,且无需披露资助安排。目前瑞典已有本土资助机构,该模式在竞争诉讼中逐渐增多,但暂无专门监管或行业自律规则。

五、企业必知的关键风险点

(一)时效限制

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 5 年,起算点为 “侵权终止日 + 原告已知或应知侵权、损害及侵权人身份之日”。若 SCA 或欧盟委员会正在调查该侵权行为,时效暂停;调查结束(如作出最终裁决)后,重新起算 5 年时效。

(二)和解与集体诉讼特殊规则

普通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后,无需法院批准即可终止诉讼;

集体诉讼:和解协议需经法院批准,法院将审查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内容,未获批准则和解无效;

赔偿抵扣:若原告已与其他侵权方达成和解,法院将在判决中抵扣该和解对应的被告责任份额

(三)改革影响

1、欧盟《竞争损害指令》转化:2016 年《竞争损害法》仅适用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后发生的侵权;此前侵权仍适用旧规,但欧盟法院判例明确,旧规时效需保障欧盟竞争法的有效性,需满足 “侵权终止后起算”“调查期间暂停” 等要求;

2、代表诉讼指令转化:瑞典 2023 年实施的《消费者集体利益群体诉讼法》,对竞争诉讼无实质影响,竞争相关集体诉讼仍适用《竞争损害法》和《集体诉讼法》;

3、SCA 权力扩容:2021 年 3 月起,SCA 可直接作出罚款决定(此前需申请法院),且有权对拒绝配合调查的企业处以罚款,企业需更重视 SCA 调查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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