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对于出海美国的企业而言,美国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双重管辖体系(联邦 + 州)与复杂的诉讼规则,可能成为跨境经营中的潜在风险。一旦卷入竞争诉讼,不仅面临巨额赔偿、业务限制等后果,还可能消耗大量时间与资源。本文基于美国竞争法核心规则,聚焦跨境竞争诉讼的核心框架、流程节点、费用风险与证据要点,为出海企业提供合规与应对指引。

一、美国竞争诉讼的核心法律框架与诉讼主体

1. 法律依据与规制范围

美国竞争诉讼的核心法律基础是《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及各州 antitrust 法。其中,《谢尔曼法》禁止多企业合谋限制贸易(如价格垄断、围标、市场划分)和单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克莱顿法》则重点规制并购(禁止实质性削弱竞争或形成垄断的并购),并赋予私人原告索赔权。2021 年 FTC 撤销 2015 年政策后,其执法范围扩展至《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之外的 “不公平竞争方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被诉风险。

2. 诉讼发起方与主体资格

政府层面:联邦司法部(DOJ)可提起刑事诉讼,DOJ、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及州总检察长可提起民事诉讼;

私人层面:直接购买者、受直接损害的竞争者可依据《克莱顿法》提起民事索赔,部分州允许间接购买者通过州法起诉;

集体诉讼: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人数众多、共同法律 / 事实问题、代表性典型、代表方适格)的案件可启动集体诉讼,其中 23 (b)(3) 类诉讼采用 “默认加入、有权退出”(opt-out)模式,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大规模索赔。

3. 管辖与跨境行为的适用条件

美国法院审理竞争诉讼需同时满足 “事项管辖权” 与 “对人管辖权”:

联邦法院对联邦竞争法案件、跨州当事人且争议金额超 7.5 万美元的州法案件,以及争议金额超 500 万美元、原告超 100 人的集体诉讼具有管辖权;

针对境外行为,原告需证明该行为对美国市场产生 “直接、重大且可合理预见的影响”(《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否则法院无管辖权;

企业可被在其 “住所地、经营地或有代理人” 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非美国企业(alien defendant)可被任何联邦法院管辖,但法院可能基于礼让原则放弃管辖权。

二、跨境竞争诉讼的关键流程与核心节点

1. 诉讼启动与临时救济

企业被诉后,首先需应对原告的救济请求。临时救济方面,原告可依据《克莱顿法》申请初步禁令,但需证明 “胜诉可能性、不可弥补损害、利益平衡倾向原告、符合公共利益”。在并购相关诉讼中,政府可申请 “资产分离令”(hold separate),FTC 申请禁令的门槛相对更低。需注意,除并购和非竞争协议案件外,美国竞争诉讼中临时救济并不常见,多数案件以最终救济(赔偿、永久禁令)了结。

2. 证据规则与披露要求

证据是诉讼胜负的核心,美国竞争诉讼的证据规则对企业要求极高:

举证标准:刑事诉讼需 “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仅需 “优势证据”(更可能成立),但原告初步证明违法行为后,被告需举证行为的竞争利好;

证据形式:专家证言几乎是必备证据(涵盖责任认定、集体认证、损害计算),需符合《联邦证据规则》第 702 条(专业知识、充分事实依据、可靠方法),否则可能被法院排除(Daubert 挑战);

披露范围:诉讼启动后,双方可通过传票、文件提交请求、质询等方式获取对方及第三方的非保密相关信息,反垄断案件的证据披露通常范围广、耗时久且成本高昂;

保密保护:企业可申请法院发布保护令,将商业敏感信息限定于特定人员接触,或 “密封提交” 避免公开,但法院对公开性有推定,密封申请需充分说明理由。

3. 时效与诉讼周期

时效期限:联邦民事竞争索赔时效为 4 年,刑事诉讼为 5 年,时效自 “原告商业或财产受损” 时起算;但存在时效中断(tolling)情形,如被告欺诈隐瞒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发现损害、政府启动相关诉讼期间、集体诉讼提起后,时效可暂停计算;

诉讼周期:并购异议案件通常 6 个月至 1 年审结,普通商业行为诉讼至少 2 年,复杂集体诉讼可能长达 5 年以上(含证据披露、集体认证、简易判决、庭审等环节)。

4. 最终救济与上诉

刑事救济:个人可能面临监禁,企业 / 个人需支付刑事罚款,政府需证明 guilt 排除合理怀疑;

民事救济:胜诉原告可获 “三倍赔偿”(法定自动 treble damages),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任一被告可能被要求支付全部赔偿),同时法院可发布永久禁令禁止违法行为;

上诉:最终判决可依法上诉,中间裁决(如集体认证结果)可申请自由裁量上诉,上诉法院需依据原审记录审理。

三、诉讼成本与风险控制要点

1. 费用承担规则

胜诉方(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可追偿除律师费外的诉讼成本;

胜诉原告(获三倍赔偿)可依据《克莱顿法》强制追偿律师费,胜诉被告仅在原告起诉 “无依据、恶意或 frivolous” 时可追偿律师费;

律师可采用 “风险代理”(contingency fee)模式,即胜诉后按赔偿比例收取费用,这也导致美国竞争诉讼的原告起诉动力较强。

2. 第三方资助与合规成本

第三方资助竞争诉讼在美国合法,但部分州(如威斯康星州、印第安纳州)及法院(如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要求披露资助信息。对企业而言,除诉讼费用外,证据披露、专家咨询、应对集体诉讼的和解谈判等均可能产生高额成本,需提前做好预算规划。

3. 赔偿与罚款风险

民事赔偿:直接购买者的赔偿基于超额收费金额,竞争者索赔基于利润损失,赔偿金额由陪审团或法官最终认定,三倍赔偿规则可能导致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

刑事罚款:DOJ 公布的刑事罚款金额通常较高,企业若通过 DOJ 宽大政策配合调查,可避免刑事起诉,但民事赔偿仍需承担(降至单倍赔偿,且无连带责任)。

四、企业的抗辩与合规豁免要点

1. 无 “公共利益” 抗辩,但有法定豁免

美国竞争法不认可 “公共利益” 作为违法行为的抗辩,但存在法定豁免情形:

劳工联盟、部分农业合作社、体育联盟等主体的特定行为可豁免;

“Noerr-Pennington 豁免”:针对政府游说、提起诉讼等行为,只要非 “虚假行为”(sham),即使影响竞争也不构成违法。

2. 关键抗辩策略

联邦法下无 “转嫁抗辩”(passing on defence),间接购买者无权依据联邦法索赔,但可通过州法起诉;

被告可申请将其他共谋者列为共同被告(基于共同责任),分摊赔偿风险;

若企业参与 DOJ 宽大政策并配合调查,即使无法豁免民事索赔,也可将赔偿从三倍降至单倍,且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最新监管动态与合规提示

1. 监管趋势变化

2023 年《合并指南》已生效,DOJ 与 FTC 对并购的审查更严格,重点关注科技、医疗等行业;

FTC 曾试图全面禁止非竞争条款,虽被法院驳回,但仍通过 “劳动力市场特别工作组” scrutiny 非竞争、禁止挖人等协议;

特朗普政府加强对独立监管机构(如 FTC)的管控,同时聚焦科技平台的内容 moderation、ESG 相关竞争行为,企业需关注政策波动。

2. 出海合规建议

提前排查并购、合作协议中的竞争风险,避免价格垄断、市场划分、捆绑销售等明确违法条款;

针对跨境行为,确保无 “直接、重大且可预见” 的损害美国市场竞争的效果,留存行为的竞争利好证据;

若卷入诉讼,优先考虑申请保密保护,合理应对证据披露,必要时申请加入 DOJ 宽大政策以降低赔偿风险;

关注州法差异,部分州对间接购买者索赔、合并通知有特殊要求(如加州、纽约州要求并购向州总检察长报备)。

美国竞争诉讼的 “三倍赔偿”“集体诉讼”“广泛证据披露” 等规则,对出海企业构成显著风险。企业需在合规层面提前防范,在诉讼应对中聚焦证据与程序要点,同时关注监管动态变化,才能有效降低跨境竞争诉讼的损失。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