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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5年第12期要目

1.案例群的类型建构与规则塑造

孙海波

2.论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黄泽敏

3.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宪法功能

温泽彬

4.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和查询制度的逻辑展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评介

崔梦雪

5.企业产权同等化保护的刑法要义

孙万怀

6.洗钱罪与掩隐罪的实行行为界分及竞合关系认定

王奕琛

7.婚外有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悖俗规则的体系检视

——基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展开

姚明斌

8.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之证立与裁判功能定位

张力毅

9.“疗愈型”专门法庭的理论诠释与类型化改革

彭何利

10.论数字民生权及其法律救济

宋保振

11.信息重大性“一价定律”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

邢会强

1.案例群的类型建构与规则塑造

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下,以案例或类案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案例群是通过类型化形成的类案集群,具有超越个案的功能和优势,案例群背后的哲学基础是类似案件应类似处理。根据法律的具体化程度,可以形成不同门类、若干层次的案例群。后案法官应重视案例群规则,这些规则是通过类型化和比较的方式归纳出来,具有事实约束力。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解释型案例群规则能够快捷地帮助法官推导结论,但不宜替代法律作为裁判依据。相比之下,造法型案例群规则通过二阶证成帮助法官突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可作为裁判根据。以动态和体系的眼光协调案例群规则内部与外部法律规范的冲突,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类案同判的司法理想。

关键词:案例群;类型化;相似性判断;案例群规则;类案同判

2.论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作者:黄泽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适用需要逻辑模式的支撑,从而保证能够从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中得出合乎理性的法律结论。在传统法理论中,演绎逻辑模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然而,演绎逻辑模式存在两个无法逾越的困境,即有效性的真值困境和形式化的理性困境,导致法律适用根本无法转换成为一种演绎推理的过程,逻辑模式继而转向一种类比的重构。类比是区别于演绎的一种逻辑类型,重构复刻了类比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适用的类比逻辑模式。与演绎逻辑模式一样,类比逻辑模式同样存在两个无法克服的困境,即类比结构的不适格困境和类比结论的或然性困境。尽管如此,两种逻辑模式的失败仍为重构指明了确切方向:一方面,逻辑模式的重构必须由形式转向非形式,并提供一种可靠的型式逻辑结构;另一方面,重构必须由单一逻辑模式转向复合逻辑模式,将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与案件事实归属的证立方式相互捆绑。沿着这两个方向,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最终被构造为递归四段论。

关键词:逻辑模式;演绎逻辑;类比逻辑;非形式逻辑;递归四段论

3.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宪法功能

作者:温泽彬(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

内容提要: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制度创新,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开展须以明确其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为前提。新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虽然对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作了专门规定,但对其功能定位尚未形成统一界定,学界对此亦存在较大分歧。鉴于立法联系点不具备组织法上的国家机构法律地位,其作为立法机关的辅助性工作机制,相关工作须以立法机关自身的宪法功能为立足点,围绕立法权所指向的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效率等宪法原则展开。立法联系点具有推进立法机关强化民主、激活监督、拓展社会治理等具体职能,其制度建设应以这些宪法原则为规范指引,通过健全组织体系、优化工作程序,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目标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联系点制度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

关键词: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功能;监督功能;治理功能

4.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和查询制度的逻辑展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评介

作者:崔梦雪(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5年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确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旨在统一规范记录查询机制,防止非规范性评价造成不良后果。但作为唯一法源,其概括性规定可能引发封存范围和例外查询在条件上的理解不一,与行政管理秩序相冲突等风险。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其规范逻辑应以违法行为性质为评价基础,在适用对象上坚持平等对待,在权益保障维度上一般应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标准,同时也需兼顾行政效能原则。宜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规范依据,逐步向“宽封严用”的规范模式推进;对包括过程性、非执行性记录在内的信息应封尽封。基于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应将查询范围限定于目的合法且内容紧密相关的限度内,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作适度区分对待,以实现社会防卫与个体权益保障的平衡。

关键词:违法记录封存;法秩序统一性;例外查询;个人信息保护;比例原则

5.企业产权同等化保护的刑法要义

作者: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同责同罪同罚以平等为基础。基本自由是平等产生的前提,机会均等是平等实现的核心,差异原则则是防止平等最终被消解的保障,也是同责的具象表达。司法机关在追求平等的氛围下,所要寻找的规则就是如何公正处理个体所遇到的“运气”,在此框架之内确认或保证个体的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能够公正表达。经营主体地位以主体意思自治为基础,主体地位的不同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决定了必须有差异性补足。运气平等主义要求经营主体在对资源进行占有时,要考虑相关行为是否对自己的不利负有责任。有必要将责任主义纳入平等主义概念中,考察主体在努力和选择过程中的责任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说法益是一个规范层面的概念,损害原则则更倾向于司法过程的适用功能,更具有个案的适用价值。损害原则与市场伦理相呼应,构成对经营主体进行保护的基准。遵循原旨解释的第二层含义,寻找规范字里行间的内在立法原始意图是理解民营企业背信犯罪处理的平衡性依据。在没有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情形下,公司人格问题的讨论并无公司法的实质意义。在前置法没有实际处罚意义的前提下,刑法的处罚自然无价值。在存在损害——权益侵犯情形下,通过人格否认落实为民事责任,且无法排除对财产性质的合理怀疑时,也不属于刑法评价的对象。

关键词:企业产权;同等保护;责任主义;平等主义

6.洗钱罪与掩隐罪的实行行为界分及竞合关系认定

作者:王奕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2024年我国修订的《反洗钱法》采纳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建议,解除了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的限制。若仅以“上游犯罪范围的不同”来区分洗钱罪与掩隐罪,必定会面临规范基础丧失的问题。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金融系统的纯洁性和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其实行行为应当被界定为对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进行“漂白”的行为,而不包括单纯物理性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隐罪的实行行为应当覆盖上述洗钱行为以外的所有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洗钱罪与掩隐罪在保护法益的内容和构成要件上具有包容性,二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法条竞合的场合,通过适用作为特别法的洗钱罪规定,就能够对行为的不法作出完整的评价。

关键词:洗钱罪;掩隐罪;保护法益;实行行为;法条竞合

7.婚外有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悖俗规则的体系检视

——基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展开

作者: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的特色是叠加悖俗无效和无权处分两种路径,并行规制婚外无偿赠与和不合理低价的有偿处分两种情形。这一规范更新在体系上会直接限制不应知处分人已婚之善意相对人针对处分人的权利。在法政策上,认定婚外不合理低价处分的合同悖俗无效固然有价值宣示意义,但善意相对人并无通过法律行为换取维持婚外不伦关系的目的,至少在相对人和处分人之间还是应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落实到法技术上,应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软化无效效果对善意相对人的误伤,肯认其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对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文义未覆盖的婚外合理对价处分、婚外出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时,则应区分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区别评价合同效力。

关键词:婚外不伦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无权处分;不合理低价

8.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之证立与裁判功能定位

作者:张力毅(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保险法的技术性特征为依托,对价平衡原则强调对客观公正的追求,因此与传统民法的公平原则有一定的差别。总体而言,对价平衡原则具有技术中立、相对贯彻性以及贯彻程度受其他原则限制等特征。《保险法》虽无关于对价平衡原则的直接规定,但该原则确实为诸多实定法规则的理论基础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援用,而在新技术应用背景下该原则的贯彻程度有显著提高之可能,在解释论上可考虑结合保险法的特性证成对价平衡原则。现有裁判文书援引对价平衡原则用于裁判和说理的类型较为多样化,包括判断保险人是否有保险费的返还义务、对免责条款与保险责任条款予以区分、对具体保险条款予以解释、论证附加保险和免责条款设置的合理性以及辅助说理等。如从方法论上予以总结,对价平衡原则融入司法裁判其实主要还是因循强化说理、对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则进行解释以及进行可能的法律续造等既有路径。为妥善发挥对价平衡原则的裁判功能,还需注意该原则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所发挥的重要功能,此外,不宜将对价平衡原则作为强制规范直接否定保险合同的整体效力。

关键词:对价平衡;法律原则;技术中立;保险科技;裁判功能

9.“疗愈型”专门法庭的理论诠释与类型化改革

作者:彭何利(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司法专门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专门法庭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也面临改革碎片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创新性不足、功能转型滞后等问题,难以满足改革的系统性和规范性要求,亦无法有效回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司法新需求。“疗愈法学”的兴起不仅拓展了传统司法理论的边界,也推动了专门法庭在制度构建与裁判方法层面的转型。“疗愈型”专门法庭以问题解决为裁判目标,以“诊断—治疗—康复”为裁判方法,推动司法范式从“惩罚”向“疗愈”转型。在本土化建构中,宜采用类型化改革路径,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规范化的机构设置和精细化的司法程序,并辅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评估等配套措施,逐步构建覆盖多场域的专门法庭,形成惩罚与疗愈相结合的现代司法新范式。

关键词:疗愈法学;“疗愈型”专门法庭;司法专门化改革

10.论数字民生权及其法律救济

作者:宋保振(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伴随数字科技全面融入人们日常生活,技术控制和资本垄断引发众多民生利益新挑战,这使得数字社会中的民生保障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数字民生权作为数字人权的基本权利类型,是既有民生权的数字化转型与升级,其成立具有道德性、正当性和规范性依据。数字民生权隶属“二阶性”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权利主体,既包括民生权基础权能,也包括技术赋权逻辑下的信息无障碍权、互联网断开权、数字决策参与权和技术帮助权。数字民生权法律救济以明确个人、平台和国家义务为前提:一方面,可通过行政解释将涉及数字民生利益的诉求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可通过行政和公益诉讼机制,实现对数字民生权的有效法律救济。

关键词:数字民生权;数字人权;法律救济

11.信息重大性“一价定律”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证券法框架下,信息披露制度中应披露信息的重大性标准,与内幕交易规制中所涉内幕信息的重大性标准,应当具有同一性,此即信息重大性“一价定律”。若在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为追求信息的绝对平等而持续降低内幕信息的重大性认定门槛,将不可避免地引致披露信息重大性标准的同步下调。此种联动效应一方面可能造成信息披露内容的过载、冗余乃至对投资者的误导,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内幕交易领域的过度执法,最终抑制资本市场的活力与效率。因此,在内幕交易执法司法实践中,应摒弃绝对信息平等主义,转而坚持相对信息平等主义,注重维护信息重大性标准判定的一致性,科学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以理性、科学的法律实施为导向,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信息重大性标准;信息披露;一价定律;相对信息平等主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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