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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愿意赔付,现在就给!”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古砦人民法庭龙头巡回办案点内,以“法庭+司法所+学校”联动模式发力,一场因学生课间打闹引发的伤害纠纷,在诉前得以圆满化解。而促成和解的“钥匙”,正是古砦法庭先前一份类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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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课间意外引发三方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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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于课间,学生小王与小蒙在教室内追逐嬉闹,玩闹间学生小冯突然伸脚将小王绊倒,导致学生小王面部受伤,门牙断裂。小王被送医救治后,围绕医疗费用与责任归属,三方家庭各执一词:小冯家长认为事出意外,两个孩子打闹是主因,应由其二人负全责;而小蒙家长却觉得“孩子不是故意的”,主要是小冯导致;小王的家长则觉得小冯与小蒙都要承担责任,并且学校也有管理责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生效判决成为调解“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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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责任划分的难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古砦法庭庭长祝露露以案释法,“翻出”类似案件,积极向各方释法说理;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由侵权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学校是否担责,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点需由主张方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更加成熟,对于危险行为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此时如果仍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学校而言责任太重,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此时,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祝露露依据类似案例进行解释,对本案各方行为进行了剖析,指导司法所及学校工作人员共同调解。小冯与小蒙的家长认识到,其子女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王及其家长也意识到不应在课间追逐打闹,自身对于受伤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遂不再纠结“是否故意”,亦不再主张学校“分摊”。三方很快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小冯、小蒙及其家长共同向小王赔偿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二位家长当场履行完毕,小王及其家长亦表示后续不再向对方追究责任。

典型意义:从“一案判决”到“类案指导”,司法智慧赋能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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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高效化解,是司法裁判规则正向引导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案例,也是古砦法庭日常工作的缩影。它表明,一个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判决,其价值远不止于个案的定纷止争,更能成为预防和化解同类纠纷的“权威指南”与“通用标尺”。通过法院与司法所、学校的联动,将凝结于判决中的法理转化为调解实践中的有力工具,实现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推动了“以判促调、以调减讼”的良性循环,为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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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法苑

值班编辑:张琳

责任编辑:韦晓平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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