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据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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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行局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