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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重磅发布,对绿电交易有何影响

零碳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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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这是我国对中长期交易规则进行的又一次全面修订。

曾经,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已经历经过几次迭代,2016年12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问世,旨在规范和整合全国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等各类交易品种,推动形成较为完整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依法有序开展。

2020年7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发布,这是对2016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首次修订,重点从市场准入退出、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安全校核、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丰富了交易周期、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标志着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本次则是在前几次迭代的基础上再次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适应电力改革发展。

同时,这份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也是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个体系明确了电力交易的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计量结算、市场注册、信息披露等制度。

当这次中长期规则完善之后,意味着电力交易在市场化、规范化、全国联通层面更进一步。

过去,中国的中长期市场有各省自行制定规则,存在地方差异。新版规则明确了中长期市场交易定义、参与主体、责任边界;交易模式及合同履约义务;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规则;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要求。

统一规则有助于打破省际差异、推进跨区域交易和市场透明度。

尤其是在绿电方面,《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首次从交易品种、价格结构、合同机制和交易范围等层面,系统性确立了绿电的市场化交易制度。

绿电价格被明确拆分为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绿证成为交易标配,绿电可参与数年期中长期合同,并支持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这标志着绿电正在从政策性配置资源,转向标准化、长期化、全国化的市场商品。

比如,规则明确,绿电交易可以由电能量和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且必须同时配套绿证。

这意味着绿电是一个带有环境属性、可长期交易、可结算、可转让的标准商品。而且,绿电环境价值单独计价、单独结算,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力调电费等传统电价体系。这意味着绿电的“绿色溢价”是独立存在的,不再被传统电价机制稀释。

规则还明确绿电可纳入中长期合同体系,可以是固定价格,也可以是随供需、成本变化的灵活定价。这意味着绿电正式具备了“多年期锁价、长期供给”的制度基础。

规则还明确,未履行的绿电合同可全部或部分转让,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权责可一并转移。这意味着绿电合同开始具备金融属性和流动性。

规则其他一些重要规则还包括: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交易出清、市场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在平衡电力电量长期供需、稳定电力市场运行等方面的基础作用。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内省间交易机制创新,协同推进区域电力互济、调节资源灵活共享。

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暂未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加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原则上,数年交易以1年以上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年度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度交易以次月、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或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

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当干预市场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北极星电力网

整理:小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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