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安警方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文明交通拒绝“酒”驾。为全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融安县公安局始终保持对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近期融安县公安局对31名醉驾司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对近期查处的醉驾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全县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醉驾危害,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5年12月03日,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D***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融安县长安镇民乐街铁路俱乐部门前路段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式酒精检测仪对钟某某进行酒检测,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5年12月15日,凤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B***7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融安县长安镇209国道3210公里600米处时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式酒精检测仪对凤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下面曝光近期被查处的醉驾人员名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交警提示
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害人害己。请全县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以身试法。亲朋好友间也应主动劝阻酒驾行为。融安县公安局将持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全天候、全覆盖、零容忍,全力守护桔乡平安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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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总编:滕以洪值班校对:潘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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