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奇:工程案件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陈伟奇:工程案件律师

陈伟奇个人社会职称

政协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贵州省茂名商会执行会长

振兴电白广州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茂商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常年法律顾问

陈伟奇律师法律知识讲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陈伟奇律师法律知识讲座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但是,承包人能否有权就该停工、窝工损失金额主张优先受偿权,《建工司法解释一》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仅是规定“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因此,关于停工、窝工损失是否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问题,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进行分析和解答。相关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2012年5月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质量与验收、合同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2013年5月24日和2013年12月6日,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发出招标通知书,某乙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后,某甲公司随即于2013年7月2日和2014年1月17日向某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由某乙公司为案涉工程一标段和二标段施工的中标人。

备案于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1月23日(签订时间不详)的两份《备案合同》对一标段、二标段进行了分别约定,两份合同总的工程范围与《2012年合同》工程范围一致。一标段工程价款是233744303元,其中包括暂列金额17815392元。二标段工程价款是134397106元,其中包括暂列金额10305381元。两份合同对其余条款约定一致。

2012年5月1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进场通知,某乙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6月27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关于延迟开工增加费用的索赔报告,某甲公司收到未回复。

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8日,某乙公司又四次向某甲公司发出索赔报告,主张因某甲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未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未按期对材料认价、甲供材料滞后等原因造成某乙公司四次停窝工的损失。某甲公司收到后均未回复。

2013年6月25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建设单位(某甲公司):由于我方原因,目前还未有正式的施工单位,导致土石不能到场影响总包单位施工进度”。

2013年8月20日第十七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临时施工道路原计划上周三通,但受到外界阻力的影响,至今未通,我单位正在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2015年5月19日第八十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总包单位(某乙公司):目前工地处于停工状态,有如下问题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1.请及时落实工程进度款支付;……”。

2016年9月20日第一百二十七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监理单位:目前本工程最严峻的状况是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消防单位远远滞后,二装单位因石材未进场。……建设单位:目前现场施工情况不是很好,主要是由于我单位与总包单位较多事项未落实(工程款、认质认价等),导致各分包单位工期受到影响”。

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感谢各施工单位对学府名城项目的不离不弃,到今天为止,该工程拖延了很长时间,各施工单位共同努力才建设到目前状况,离整个项目竣工仅一步之遥,我代表某甲公司和学校感谢大家的支持。本次例会主要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该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复工很艰难,给各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困扰和损失。……”。

2018年2月7日,某甲公司发函给某乙公司载明“感谢贵司对案涉项目危机处置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感谢……受制于我司面临的具体情况和困境的干扰,我司在筹融资工作方面推进缓慢,加之项目尚未实现自我造血功能,有关退还贵司(履约)保证金的事宜还要延期……”。

因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产生争议,某乙公司将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诉求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己完工程的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迟延开工补偿费、确认某乙公司就前述诉讼请求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2019年9月3日,某乙公司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对某乙公司承建的工程的已完工程造价(含停窝工损失等费用)根据下列合同文件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将案涉工程价款问题、已付工程款问题、某乙公司应否在案涉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等,归纳为争议焦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分为三部分,无争议部分,双方有争议部分,停窝工损失费用部分。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金额为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为320694625.92元,有争议项目总金额为21386817.98元。

关于停窝工损失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的规定,某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证据予以证明,鉴定机构结合客观实际和行业惯例确定金额,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该项费用为4224222.32元。

因此,案涉工程价款为346305666.22元(320694625.92元+21386817.98元+4224222.32元)。另外,结合案件查明的已付款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63342232元。某甲公司主张还代某乙公司垫付水电费,经核对证据,双方共同确认且有书面凭据的有3753642.10元。

因此,某甲公司尚欠某乙公司工程款79209792.12元(346305666.22元-263342232元-3753642.10元)。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精神,某乙公司在2018年7月提起诉讼,依法在欠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某甲公司上诉称,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仅限于工程款本身,不应包含停窝工损失。

某乙公司抗辩称,停窝工损失也是施工方在人、材、机上的实际支出,属于工程价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甲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可知,停工窝工费用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范畴。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存在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可就停工窝工损失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陈奇律师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八十六期分享完毕。

供稿:陈伟奇

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特约通讯员:伍斯兴

整理发布:茂商新媒体编辑部

支持单位:五桂山沉香酒

茂商圈新动态,企业新闻报道,欢迎来稿发布!

茂商新媒体平台(包含茂名故事馆与商讯0668)凭借其强大的资源链接能力和多元的品牌宣传手段,覆盖了制造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各行各业。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行业间的交流合作搭建了平台,在行业与市场中强化整体茂商品牌影响力,成为促进商业繁荣、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托举企业品牌“起飞”,更让自强不息的茂商精神成为地域商业名片,引领群体于时代潮头,乘风破浪、续写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