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博士生指导课,讲到忠实义务的时候,稍微借曾医生的不雅视频事件发挥了几句。
大家伸着脑袋密切关注,津津乐道的别人私生话问题,除了和当事人有关之外,和我们每个人几乎没有关系。
曾医生最多算是私德有亏,视频若不是被居心不良之人传播出来,其私德方面的瑕疵原本并没有机会去“污染”广大吃瓜群众的。
从媒体报道和评论所透露出的点滴信息看,曾医生似乎是一个专业且能善待患者的好医生。个人私生活问题发酵若对她的职业生涯造成重大影响,无论对她个人还是社会而言,都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
即使不被解职,她也无法继续在原来供职的医院工作,据传到香港找到了工作。我希望这是真的。
一个运作良好的社会,应该对私德宽容,对公德严苛。
医生的职业伦理,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问题。
能见善久教授在多年前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对医生的忠实义务做如下讨论:
利益冲突的特别的例子是医疗实验。这些医疗实验对于医生和其他的人(比如药物生产者对新药的实验)而言是有利可图的。在这些情形下应当对医疗行为的实验性质进行特别的披露。仅仅是简单地披露实验的风险并不能使医生免于信赖义务。下面的案例可以做如此解释。
[案例4]札幌地方裁判所 1978年9月29日 判例时报 914-85
一个28岁的男子,已婚,有两个孩子,他经常对妻子施用暴力,被诊断得了精神分裂症。因此要对他进行前额叶切除手术。他的妻子同意手术。但是患者没有明确的同意。术后患者变得行为迟缓,反应迟钝,在没有别人帮助的情况下无法进行任何活动。患者向医生主张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手术是不必要的,手术本身构成了过失。
但是真正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手术本身是实验性质的,手术并非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进行,而是为了医生和患者妻子利益。这种手术只有在就手术的内容进行特别的披露以及得到患者的同意之后才能实施。(引自)
医生有义务为了患者的利益采取行动。我认识不少好医生,圣手仁心,令人敬佩。
但医生为了自己的利益非必要治疗、过度治疗、重复治疗、未经知情告知实施实验性治疗的事件,也时有耳闻,令人心惊。
不对这“一小撮人”的行为进行惩戒,不仅广大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医生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
医生私生活不检,只和周围的特定人相关。吃完瓜的,可以散了。
但医生的医德属于公德,更是需要有严厉的法律责任作为惩戒的职业行为准则。在这方面宽容,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准的急降,导致社会信任机制的崩溃。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