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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文旅官方账号一句无心插柳的评论——在“兵团禁毒”解读新规的视频下,它留了句“哪位少爷吸了?”,短短六个字让账号粉丝从35万飙升到400多万,直接空降全国文旅号顶流,网友纷纷留言“官号敢说大实话”。
但狂欢背后,更核心的争议浮出水面:评论所附着的新规——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让不少人犯了嘀咕:“吸毒记录都要封存,是不是给某些人开了洗白后门?”“以后艺人吸毒不通报了,警示效果不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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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络媒体、网友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比较关注,提出了一些疑问。就此,2025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说明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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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条的规定与“少爷”无关。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在二审稿中,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各类治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各方面提出,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也有利于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议本法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法律规定的表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形成了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
自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11月27日这段时间里,全国人大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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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了的少爷”影响不了立法。
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体、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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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封存的含义。
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
第136条规定予以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的除外;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第136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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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均属于不构成犯罪、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对此作出了基本规定。凡属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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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处于一种保密状态。
《戒毒条例》第7条第二款中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43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毒法第52条和第70条、《戒毒条例》第7条第一款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作了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因此,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
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个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发布或者对外提供。
媒体在报道、宣传戒毒工作时,对涉及戒毒吸毒人员的内容,都需要作非个性化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一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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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哪位少爷吸了”引发轩然大波,而且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出面解释,但我注意到身边仍然有人选择了质疑态度。
这说明我们这个国家缺少法治传统,也说明了普法的重要性。
作为普法人,自即日起大约会用100天时间录制100期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频,欢迎大家关注。
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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