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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邹平那位在面粉堆里“手搓”飞机的老板火了。一边是网友们齐声喊着“高手在民间”; 另一边却是央视曝光、市监局介入、定性“三无”。
这到底是扼杀创新,还是底线坚守?
如果不是在中国、而是在美国,卖这种飞机合法吗?中美在“个人自制”领域的监管逻辑到底有何不同?我国的低空和通航发展又路在何方?
01
CAAC政策:
“手搓”可以,但“卖”不行!
首先,我们要厘清一个核心观念: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并不禁止个人造飞机。
虽然在民航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5)中未作细化,但《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51R1)明确规定了“实验类特殊适航证”的申请路径。
AP-21-AA-2023-51R1:
“实验类适航证主要针对个人自制航空器颁发。个人自制航空器是指由个人制造和组装,并且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航空器。自制航空器可以通过自制者原创或购买的设计方案制造,也可以由购买的零部件组装而成。”
也就是说,如果是出于“个人使用目的”、自己动手造一架飞机,完全可以依据该程序向局方申请适航证。
那么,面条厂老板的问题出在哪?
核心问题在于:他跨越了“自制”与“制造”的红线,且触犯了CAAC关于申请人资格和使用限制的底线条款。
1.1
行为性质的错位与用途红线
自制 (Amateur-Built):CAAC的逻辑非常明确,
“获得实验类特殊适航证的个人自制航空器,仅以个人使用为目的,不得以销售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运行。”
这也就是所谓的“我造我飞”,法律允许你玩情怀,但严格限制在“个人使用”的非经营性范畴内。制造 (Manufacturing):一旦通过面条机床批量生产出成品航空器,并将其作为商品出售给他人,这就属于商业制造行为。这已经完全脱离了“个人自制”的法规定义。
1.2
“三证”缺失的硬伤
对商业制造的航空器,CAAC有着严格的准入门槛,也即业内熟知的“适航三证”:
型号合格证 (TC):证明设计是安全的;
生产许可证 (PC):证明生产质量系统能确保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适航证 (CofA):每架航空器出厂时的安全“合格证”。
结论:这位老板不仅自己造,还把造好的整机卖给客户。结果这架飞机既不是客户自己造的(不符合自制要求)、制造厂家也没有合法的TC/PC(不符合商业制造要求)。因此,从法律上讲,这种飞机即无法取证、也无法合法飞行。监管部门叫停,是在遏制非法经营,更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02
例外情况:
“超轻型”豁免适航?
根据我国现行规章,如果民用航空器同时满足特定条件——即 属于CCAR-91部H章定义的“超轻型飞行器”,是可以豁免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驾驶员执照的。这似乎是面条厂老板的一根救命稻草。
但这扇门,大概率也是关着的。 让我们看看“超轻型”的硬指标:
CCAR-91-R4:
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者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 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 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现实情况是:从新闻来看,这些“手搓”飞机很多采用了双座设计,使用的是改装的汽车发动机,且结构重量和飞行速度显然远远超过了上述限制。
结论:一旦超重、超速或变成双座,它就瞬间从“大号玩具”(超轻型)跃迁成了严肃的民用“航空器”。这时,它就必须按照接受严格的适航监管、无路可逃。
03
FAA政策:
美国人怎么管“面条厂”?
很多人认为美国通航环境宽松,是不是就能随便造、随便卖?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是在美国,如果照这位面条厂老板的模式干,一样会被联邦航空局(FAA)重罚。
3.1
美国允许怎么玩?
美国FAA同样严格禁止在没有TC/PC的情况下销售成品航空器。
如果自己造、自己飞:合法。申请实验类适航证。
如果造好飞机卖给别人:非法。这将被视为未经批准的航空器制造。
3.2
“套件(Kit)”模式
但美国却有一大批合法的“航空器作坊”(如Van's Aircraft)——可他们卖的不是航空器、而是套件(Kit)。
这就引出了核心疑问:FAA对这些套件制造商有监管要求吗?
答案是:有监管,但逻辑完全不同。
不需要PC: Kit制造商不需要像波音、塞斯纳那样持有PC,也不需要为套件申请TC。因为在法律上,他们卖的只是一堆铝板、铆钉和图纸,而不是“航空器”。
但是,必须通过NKET评估: 为了防止厂商“偷鸡”(比如把航空器造到90%再卖,导致买家工作量不足51%),FAA设立了国家套件评估小组(National Kit Evaluation Team, NKET)。 厂商需要将套件样品送交NKET评估;NKET会拿着计算器一项项核对:机翼组装算多少工时?蒙皮铆接算多少工时? 只有当NKET确认,消费者购买这个套件后,仍需完成至少51%的制造/组装工作,这个套件才能被纳入FAA的 《符合性业余自制套件清单》(List of Amateur-Built Aircraft Kits)。
这就是差异所在:面条厂老板如果想在美国混,也不能卖整机,而是必须把飞机拆散、只卖套件,并且通过FAA的NKET评估,证明剩下的活儿够客户干好几个月。他目前的“整机销售”模式,在美国也是死路一条。
04
中美差异:
为何我们只有“正规军”和“黑飞”
综上,中美在“个人自制”方面的适航管理逻辑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也能从侧面解释,为什么国内“造机热”往往难以合规落地。
4.1
51%规则:量化 vs. 定性
美国 (FAA):有极其明确的、数学化的“51%规则”(Major Portion Rule)。只要制造者完成了51%以上的工时,就认定为自制。
中国 (CAAC):在AP-21-AA-2023-51R1中,并没有明确的“51%”量化指标。局方主要依据“个人使用目的”以及“由申请人制造或组装”的行为来定性。这种定性描述在执行层面赋予了局方更大的裁量权,但也让申请人(特别是想做套件生意的)缺乏明确的合规标尺。
4.2
申请资质:人机分离 vs. 绑定
这是关键的门槛差异,直接决定了谁能玩得了这个游戏。
美国 (FAA):申请人不需要执照。申请实验类适航证的制造者(Builder)不需要持有飞行员执照。FAA的逻辑是“造是造,飞是飞”。你可以只负责造,试飞时花钱请试飞员,或者修好飞机放在家里看,只要不飞就不需要执照。
中国 (CAAC):申请人需要执照。依据AP-21-AA-2023-51R1的明确规定:
“实验类特殊适航证的申请人应是完成航空器的制造和组装,并持有合格的
相应等级驾驶员执照的自然人”
。 也就是说,国内的逻辑倾向于“人机合一”,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制造能力和驾驶能力。这直接拉高了准入门槛——你不仅要是能手搓飞机的工匠,还得是持证飞行员。这对很多单纯的“飞行发烧友”来说,可能是难以逾越的高墙。
4.3
政策颗粒度:阶梯状 vs. 二元化
美国:法规像阶梯一样丰富。从Part 103(超轻型)、LSA(轻型运动)、Experimental(实验类/套件)到Standard(标准类),总有一款适合你。
中国:长期呈现“二元对立”。要么是波音空客这样的“大适航”,门槛极高;要么就是完全的“黑飞”。虽然AP-21-51给出了个人自制类航空器的取证路径,但由于缺乏对商业化套件(Kit)的明确定义,中间地带依然处于迷雾之中。
05
行业洞见和立法建议
这次事件不仅是一个执法案例,更是低空经济发展初期的典型阵痛。结合上述分析,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5.1
制造能力溢出 vs. 适航文化缺失
中国是世界工厂,不管是山东的面条厂还是珠三角的模具厂,手搓个铝合金机身真不是难事。我们的工业能力足够、“适航文化”却还匮乏。面条厂老板缺的不是机床,缺的是对适航政策的了解和理解,以及对航空安全和系统工程的敬畏。未来的低空经济,需要将这种民间的制造热情,通过合规的渠道引导到“基于风险、分级分类”的适航管理体系中来。
5.2
给“手搓党”的转型建议
作为“民间高手”,如果你真的想造飞机,请记住:
严守红线:严格控制在CCAR-91部规定的“超轻型”范围内,自己玩、别卖。
技术降维:转型生产航空科普教具(不飞),或者做持证制造人的供应商。
合规升级:如果真有雄心,建议引入专业航空人才,按照ASTM标准研发轻型运动航空器(LSA),这是目前获取TC/PC门槛最低、最可行的商业化路径之一。
5.3
立法建议
这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钥匙。
虽然CAAC已有“实验类适航证”可供“个人申请”,但对于“企业生产套件、个人购买组装”的商业模式缺乏明确细则。建议局方参考FAA的NKET模式,出台相关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
允许企业申请套件评估,而非必须申请TC/PC。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主要部分”制造比例标准(可参考51%规则)。
明确相关方法律责任,如:厂商只对套件质量负责,制造者(买家)对自制航空器的最终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负责。
06
结 语
“面条厂造飞机”听起来很朋克,但在民航业,适航法规和物理规律一样冷酷。
造飞机的面条厂老板被查,在法规层面没有争议,甚至是必要的刹车。
但作为行业观察者,我们希望看到的不仅仅是一纸封条。
我们期待通过完善立法,给这些“手搓飞机”的“民间高手”们指出一条明路,比如:别做非法卖飞机的黑作坊,去做中国合规的“套件制造商”。
这,才是中国通航该有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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