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张扣扣案,应当再审
当时,“为母复仇”的退役军人张扣扣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并执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许多公众对其遭遇表示同情,认为量刑过重,此案亦令人联想到此前的于欢案。山东青年于欢在母亲遭受讨债人员长时间羞辱、且警方处置未能解除拘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致一人死亡,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激起舆论强烈反响。后经山东高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虽基于事实与法律,但舆论监督所起的作用亦不容忽视。正因如此,张扣扣案发之初,舆论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支持态势——许多人将其视作第二个于欢。
我认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应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三维框架中综合权衡。任何刑事案件都不是孤立事件,司法者不仅需厘清案件本身事实,更应深入剖析其背后的社会根源与情感动因。给予张扣扣一线生机,不仅能震慑那些倚仗强势作恶之人,更关乎国家、民族与政党的长远未来,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与良性发展。每一起案件的审判,看似与普通公民无关,实则映照着每个人可能遭遇的处境,并树立起司法作为社会出路之明灯的象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张扣扣案提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扣扣作案动机源于其母被害案未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解决。在案发前,其母遇害一案的处理结果令张扣扣及其家人长期感到不公,杀其母者才判七年,还不到四年就出狱了(据其姐说凶手是顶替),其父多年上访未果,最终使其选择以自行执法。
二、张扣扣自行执法,对象明确,未伤及无辜,且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反映出其行为具有特定指向性与节制。
三、张扣扣在13岁时目睹母亲被害,该重大创伤事件与其后被诊断的偏执性人格障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联。其家属委托的三位权威法医精神病学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显示,张扣扣作案时处于急性应激障碍影响下,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未批准对其作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交由专业医学判断,而非仅依靠法律人的推定。准许鉴定既符合程序正义,亦有利于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可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不同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本身具有一定裁量空间与人性考量。对张扣扣案若能在法律范围内适度从宽,不仅有助于抑制权势阶层的肆意妄为,更能彰显司法在追求实质正义方面的平衡智慧。当公力救济缺位时,自然正义的观念往往成为个体最后的心理依托。
法律之外,尚有天理人心与世道公义。张扣扣幼年目睹母亲被多人围殴致死,并亲见母亲遗体在公开场合作解剖,如此创伤若未转化为深刻仇恨,在常人情感中实难想象。传统文化中,儒家经典《礼记》有言:“父母之仇,弗与共戴天”,这反映了深厚的人伦基础与社会心理。在司法未能彻底实现正义时,这种伦理张力往往凸显于个案之中。
公众对张扣扣的同情,并非鼓励以暴制暴,而是对司法正义未能充分实现的忧虑,是对人伦底线与社会公义的呼唤。一个健康的司法体系,应具备吸纳民意、回应社会关切的能力。独立审判与尊重常情常理并不矛盾,司法应当置于阳光下运行,通过公开透明赢得公信。
倘若司法机关忽视本案中的历史根源、医学因素与人性情境,简单以“依法判处死刑”结案,可能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即法律无法为弱者申冤,自行执法成为唯一出路。这不仅无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可能助长社会戾气,削弱司法权威。
反之,若能通过再审程序,全面审查当年母案处理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并对张扣扣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科学鉴定,将更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的真正力量,不仅在于其严惩犯罪的刚性,更在于其融通情理、抚平创伤、引导社会向善的柔性智慧。
综上所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扣扣案启动再审程序,对其刑事责任能力予以科学鉴定,深入审查原案历史背景与社会影响,在坚持罪刑法定基础上,兼顾天理人情,作出经得起法律与社会双重检验的裁判。这不仅是张扣扣个人的生死之事,更是关乎司法公信、社会伦理与长治久安的重要议题。
今天,我提此建议,也许有人会说,张扣扣已被杀死几年了,不可能翻案,但我认为:在中央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司法环境越来越好的情况下,只要坚持上诉申诉,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有希望翻案的,从前几年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翻案,到前几天我们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代理的曹志彬的冤假错案的翻案,都是经过当事人和家属、律师长达一二十年的持续申诉,最终才推动案件再审、实现正义昭雪。
2025年12月10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就曹志彬强制猥亵妇女罪再审一案作出(2024)冀0926刑再初xx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曹志彬无罪,这起时隔二十余年的刑事案件终于迎来公正判决。此前,三名诬告陷害的人被判刑二三年。
回顾案件始末,2004年6月25日,曹志彬因被指控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肃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曹志彬始终坚称自己无罪,持续一二十年申诉维权。2023年8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9刑监xx号再审决定书,提审本案;同年11月8日,沧州中院又作出(2023)冀09刑再x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肃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申诉过程中,曹志彬向我寻求法律帮助。我了解案件详情、核实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问题,随即安排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璞律师,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共同担任曹志彬的申诉再审辩护人。
庭审中,孙建璞、王艳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展开辩护,指出原审认定曹志彬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肃宁县人民法院的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志彬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指控不成立,依法应当宣告无罪,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此次无罪判决不仅还了曹志彬清白,也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冤错案件的纠正力度。
也许还有人会说,二十年前的案件,早已过了诉讼申诉期限,还能申诉吗。我安排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璞律师,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共同担任曹志彬的申诉再审辩护人,是具有充分法律与政策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2017年4月1日 法发〔2017〕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第七条、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律师可提交申诉材料,法院、检察院应依法审查并尊重律师代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亦作出相同规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 (试行)》作为2015年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专项政策,明确引入律师中立第三方角色,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评析、代理申诉等服务,其第六点更是明确“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综上,代理曹志彬案件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党的政策要求,也属于依法合规且受鼓励的行为。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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