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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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0月1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惠州交投葛埔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矿山开采项目山上加工区(下称山上加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上加工区地面雨污分流措施不完善,厂内废水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地面的喷淋废水,道路、设备及车辆清洗废水沿路面和山水沟渠流至厂旁朗背河内,水质呈明显浑黄状。经核实,惠州市交投葛埔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矿山开采项目,现由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矿山开采及骨料加工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在运营管理中,已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11月6日,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减轻违法后果。12月4日,该公司已在惠州新闻网上进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发表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若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根据整改报告及惠州生态环境局复查核实,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已停止向河道排放厂内污水,对原排入河道的厂内污泥进行清理处置,并新建3个沉淀池用于后续厂内喷淋、清洗废水处理,属已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情形。拟对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同意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处罚(¥17,500元)。因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因此,决定对广东铭航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惠州交投葛埔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 2020年8月,惠州交投葛埔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以9.62亿元竞得龙门县龙华镇朗背村葛埔矿,资源储量1.66亿方、年开采600万方。主要从事建筑用花岗岩矿的开采、加工及销售业务,公司由惠州交投矿业有限公司(持股51%)、龙门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和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共同持股。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蒋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