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来源:四川证监局
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二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三是部分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四是客户回访机制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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