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在某小区有住宅一套,面积71.14平方米,自2019年至今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小区某物业公司以万某欠付5年物业费1280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万某交纳。万某认为该房屋未实际居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不应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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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已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李成贵
编辑:王俐苹
初审:李成贵
复审:李建胜
终审:朴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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