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集中展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司法实践与成效,特精选2025年度十大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个领域,既有通过多元调解实质化解涉企矛盾、平衡重大项目推进与民企权益保护的探索,也有依法严惩内部贪腐、守护舌尖安全、打击违规经营的坚守;既有创新机制快速兑现企业债权、助力困境企业重生的实践,也有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保障劳动者薪酬支付、支持依法行政的担当。期望通过这些“小案例”,生动诠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道理”,进一步传递司法温度、明晰行为规则、增强市场信心,持续为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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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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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龚某某等13人受被告陈某某雇请,在某中学项目从事抹灰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陈某某确认拖欠龚某某等劳务工资19万余元未予支付。龚某某等13人多次催收无果,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并要求项目分包人冷某某、被挂靠单位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龚某某等13人依法申请追加项目总承包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该涉众型欠薪纠纷。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报酬,法院首先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力求实质性化解纠纷。在调解未果后,迅速转入诉讼程序。通过开庭审理,清晰梳理层层分包下的法律责任关系,明确各方的义务。在法院主持下,总承包单位最终在判决前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龚某某等13名劳动者在收到被拖欠的工资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面对涉及多名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同时畅通诉讼渠道,确保纠纷有出口、权利有保障。通过诉前调解摸清矛盾、诉讼程序厘清责任,最终促使责任方主动履行,使劳动者权益得以快速、实质兑现。该做法不仅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更依法规范了建筑领域的用工秩序,警示相关企业必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稳定就业、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也是营造健康、诚信、可预期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一环,彰显了司法在维护劳动者“劳有所得”、助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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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农业开发公司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许可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某水产产业园。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等在承建高铁某隧洞工程期间,临时占用了该公司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该部分土地位于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外,未履行正式征收补偿程序。某农业开发公司认为该占用行为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开发公司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等在红线内的施工已获先行用地批复,相关补偿也已到位,程序合法。但对于红线外土地的临时占用,确对某农业开发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实际影响。为高效、彻底化解纠纷,法院并未简单裁判,而是主动运用“审前调解+行政协调”机制,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属地镇政府等进行现场勘查,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促成当事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方案,某农业开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发的侵权纠纷。法院始终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并重的理念,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联动行政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该做法不仅使民营企业的正当损失获得及时弥补,维护了其正常经营秩序,也有效避免了因诉讼周期可能导致的工程延误,实现了权益保障与项目推进的双赢,是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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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系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且相关金融监管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赵某某发现,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被告某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此,赵某某向该公司及全体股东、监事寄送辞任通知及提议召开股东会纠正,因公司内部毫无回应。转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因无法提供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文件,行政程序受阻,变更登记未能完成。赵某某因违规兼职面临内部处分及职业风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办理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涤除其登记信息。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已穷尽向公司内部发送通知、提议召开股东会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等救济途径,均因被告公司及其股东、监事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已陷入僵局。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登记秩序,司法应予以及时、必要的干预。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冒名登记引发的公司治理僵局纠纷。法院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公司内部机制失灵、权利人自力及行政救济无果的困境,审慎进行司法干预。判决不仅明确了董事辞任权的法律性质与生效时点,更从实质上厘清了“穷尽内部救济”的合理标准。本案特别保护了受行业严格监管的金融从业人员的正当职业权益,通过司法判决强制涤除违规登记信息,有力维护了金融监管秩序的严肃性,消除了市场主体的潜在合规风险,彰显了司法在规范公司治理、稳定市场预期、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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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0日,原告某旺商贸公司与被告某泽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每吨335元的价格向被告供应水泥。自同年12月28日起,原告累计供应水泥1074.22吨,货款总计35.98万元。2025年2月28日,原告依约开具发票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1.05万元,尚欠24.93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06万元。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破解“被告账户被冻无资金主动履行”与“原告债权未获清偿不愿解封”的现实困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严格审查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诉讼或恶意串通的前提下,依被告申请,创新适用“执前划扣”机制,直接将已被保全的案款划付至原告账户,用以履行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运用“保全—调解—划扣”衔接机制,快速实现企业债权、降低解纷成本的典型案例。法院在财产保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主动引导调解,并依法适用“执前划扣”机制,将被保全资金直接用于清偿债务,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能带来的时间拖延与费用增加。该做法不仅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迅速实现,有效防止了债务转移风险,也使债务人避免了因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此举生动诠释财产保全制度“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保执一体”的核心价值,为陷入类似困境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高效的解纷方案,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有助于营造“守信激励、维权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了市场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获得感与信心。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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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先后被法院判决及调解确定需向债权人高某某、谭某某支付款项共计数十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沈某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调查发现,沈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其名下银行账户自2018年9月起存在频繁且高达百余万元的大额资金往来。沈某某并未将相关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挪作个人生活开支及清偿其他债务,导致法院判决、裁定长期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沈某某在拥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匿、转移资金,逃避法定义务,是严重挑战法律底线、破坏社会诚信的违法行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判,更是向全社会传递了“生效裁判必须履行、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诚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司法裁判的强制执行力则是保障交易安全、稳定市场预期的最后防线。依法严厉惩治拒执犯罪,有效震慑了潜在的失信行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产权,强化了全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任与遵从,对于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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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某实业公司主营汽车销售与维修,旗下设有多家汽车销售公司。这些公司在销售车辆的同时,亦受保险公司委托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并按约定收取保险服务费。公司为此指定了专门账户及结算人员进行统一管理。2016年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担任该公司集团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刘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与影响力,私自要求合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将本应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的部分保险服务费,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及微信账户。保险公司业务员为维持业务合作,被迫按其要求操作。刘某将收到的款项少量以现金形式上缴公司,绝大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2020年4月,公司负责人发现服务费账目异常,经向保险公司核实,方知刘某截留款项。虽经多次催缴,刘某仍拒绝归还,并于2020年9月擅自离职。经公司核查报案,并由司法会计鉴定确认,刘某在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共计侵占公司保险服务费人民币609,463.61元。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公司财务制度,却利用其财务总监、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企业的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保护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长期利用财务管理漏洞侵占公司资产,不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企业内部管理秩序与诚信基础。法院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力度的政策精神,通过刑罚手段严厉打击侵害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此案彰显了司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明确了民营企业财产同样受到刑法平等而有力的保护,有助于增强企业家安全感与投资信心。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民营企业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与财务监督机制,筑牢风险防控堤坝,实现健康发展,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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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周某经营一家火锅店,负责日常管理与烹饪。为“增香提味”并节省成本,周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回收,经过滤、烧开、冷却、沉淀、再次熬制等工序,提炼出所谓的“老油”(即“口水油”),并将其掺入新熬制的锅底油中。2022年2月16日晚,周某使用掺有“口水油”的锅底供店内顾客食用,销售金额共计555元。当晚,该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制作“口水油”并用于食品销售,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宣告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判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维护诚信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口水油”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法院对周某的判决,不仅贯彻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彰显了司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更从深层净化了市场环境。通过对违法行为施以刑事处罚、职业禁止、惩罚性赔偿及公开道歉等多重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这既是对守法经营者的有力保护,也为整个餐饮行业划定了清晰的法治红线,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将安全与诚信作为经营不可逾越的底线,从而推动形成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生态,为营造安全、放心、可预期的消费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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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某局根据投诉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告知拟处罚意见等法定程序后,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机关多次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某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该科技有限公司的98份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网约车平台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派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此9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新兴业态进行合规监管,以司法强制力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合法、安全、有序的基础之上。平台企业违规派单,不仅扰乱客运市场秩序,也埋下安全隐患。法院通过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确保了依法行政的权威与效率,体现了司法对公平竞争市场规则的有力维护。这既是对守法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也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共同引导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一个规则明晰、监管有效、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运行。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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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铸管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停产,孙某等56名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等待遇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能付款,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迅速启动财产查控,发现该公司主要资产为生产线设备。56名劳动者强烈要求拍卖设备以实现债权,但若简单处置核心设备,企业将彻底丧失复苏可能,劳动者也将永久失去重返岗位的机会。面对两难,法院坚决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没有“一拍了之”,而是将工作重点转向“救治企业、盘活资产、兑现权益”。执行法官多次深入企业及属地政府沟通,了解到该公司仍具市场潜力,关键在于资金链断裂。法院一方面积极安抚劳动者情绪,解释“竭泽而渔”与“放水养鱼”的利弊,争取理解;另一方面,主动搭建平台,鼓励并协助公司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最终,在法院的协调推动下,某铸管公司成功引入第三方资金,恢复了生机。新资金注入后,公司主动全额履行了110万元的付款义务,56名劳动者的薪酬及补偿金全部清偿到位。案件圆满解决,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企业也获得了重生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精准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助力困境企业纾困重生的典型案例。面对涉众型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法院没有机械办案,而是秉持服务发展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灵活运用执行策略。通过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主动引导引入投资等方式,变“强制拍卖”的“抽血”为“融资复产”的“造血”,既刚性兑现了劳动者的“血汗钱”,维护了社会稳定,又柔性保全了企业的核心生产力,为其恢复经营、重新吸纳就业创造了条件。该案的成功处理,生动体现了司法在执行环节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服务企业的积极作用,实现了维护职工权益、挽救困境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多赢”效果,彰显了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温度和智慧。

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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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医药公司长期向被告某医院供应药品。2024年1月,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某医院尚欠货款369万余元。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仍余36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未付。经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限期支付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某医药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某医院送达法律文书,并迅速启动网络财产查控。执行法官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多次与医院负责人沟通,一方面严肃阐明拒不履行将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进行法治教育,强调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对于维护公立机构公信力和市场契约精神的重要性。通过刚柔并济的持续工作,被执行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迅速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一个半月,300余万货款本息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面对公立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坚持平等保护、快速兑现民营企业债权的典型执行案例。法院在执行中未因被执行人身份特殊而有所迟疑或弱化力度,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注重释法析理,促使公立医院主动履行债务,高效实现了民营企业的合法债权。此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力打破了民营企业对“执行难”特别是对特殊主体执行难的顾虑,切实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契约精神与公平秩序。高效执结不仅直接纾解了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保障其正常经营,更向市场传递了司法公正、善意文明的明确信号,增强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与安全感,是司法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供稿:郑 越

编辑:洪 柳

审核:刘 娟

签发:李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