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这地方,乱得像一锅煮糊的粥,今天军政府上台,明天少数民族武装又打起来了。但朋友们是否知道,这锅“粥”之所以糊,其实早在几十年前就埋下了法理上的“火药桶”?
今天,咱们就抛开那些打打杀杀的表象,从一个特别的角度,也就是法理视角,来掰扯掰扯缅甸这团乱麻到底是怎么织成的。
缅甸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共有13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5%。
这是什么概念?和我国一对比你就知道了。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数量为1254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8.89%。
19世纪,英国殖民者来了。这帮“洋老板”精得很
考虑到缅族主要聚居在平原和丘陵地带,也就是缅甸七省,而少数民族则主要分布在山地和高原,有着传统土司的治理模式
尤其是发现缅甸少数民族很多,一个比一个硬气,堪称“硬骨头啃不动协会”
英国人一拍脑袋:直接管太累,不如让他们自己管自己。于是想出了一招“分而治之”:
对缅族地区:直接统治,一切我说了算。
对少数民族地区:保留土司制度,你们自己玩,但名义上归我管。
更绝的是,他们通过一系列法案,把几个主要的少数民族地区变成了“直属保护国”,和缅族为主的“缅甸本部”平起平坐,谁也不隶属谁。
这些法案包括:
1895年,英国通过了“克钦山区部落法案”,设立克钦邦。
1896年,英国通过了“钦山区管理法案”,设立钦邦。
1922年,英国通过了“掸邦联邦法案”,设立掸联邦。
以上这三个少数民族邦都是英国直属的“保护国”,与缅族为主的缅甸本部是平行行政单位关系,不隶属缅甸本部。
这就好比一个房东,把一套大房子隔成几个独立单间,分别租给不同租客,还告诉他们:“你们之间没关系,只对我负责。”
还有个“特例VIP”,也就是克耶邦。早在1878年,英国和缅甸贡榜王朝签约,把它单独拎出来,谁也不属,自成一方。所以到缅甸独立前,克钦邦、钦邦、掸联邦、克耶邦这四位,早就有了“独立户口本”。
时间快进到1947年,二战结束,英国人要撤了。缅甸国父昂山将军,没错,就是昂山素季的父亲站出来说:“咱们得团结起来,把英国人送走!”
于是1947年2月,在昂山将军倡议下,缅甸总督执行委员会,就是当时的缅甸政府,加上掸邦、克钦邦、钦邦,共四方代表,在彬龙镇秘密签署了一项协议,史称《彬龙协议》。
彬龙也被译作“班弄”,似乎触犯了“搬弄是非”的忌讳,如其名字,也成为今天缅甸政局乱象的“是非”策源地。
这里补充一点,签署《彬龙协议》时,昂山将军也把克耶邦邀请了过来
但克耶邦代表没有签字,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会作为见证人。
因为,克耶邦认为自己已经有了“独立身份”,手里握有1878年的独立条约,没必要签字。
也就是说,在今天的缅甸联邦境内,在英国殖民时期,共有缅甸本部、掸联邦、克钦邦、钦邦和克耶邦5个平行行政单位,统称为“英属缅甸”。
《彬龙协议》的原文不长,共有9条,但信息量极大。核心思想翻译成大白话就是:
“咱们四个,加一个见证人,先联手把英国这个‘恶房东’赶走,把房子收回来。至于以后是一起合租还是分家单过,以后再商量。但说好了,现在各自的地盘自治权不变,谁也不能抢谁的。”
注意,这里昂山将军想的可能是“先结婚,感情慢慢培养”,而少数民族三邦想的是“暂时搭伙过日子,随时准备离婚单过”。双方对“婚姻”性质的理解,从一开始就没在同一个频道上。
五个月之后,也就是1947年7月,昂山将军被刺身亡。
时间又过了两个月,也就是1947年9月,《缅甸联邦宪法》出台。
《缅甸联邦宪法》虽然加了一些约束条件,但还是尊重了《彬龙协议》精神,规定宪法颁布之日起10年后,也就是1957年9月24日,掸邦、克钦邦、钦邦、克耶邦等有权决定脱离或留在缅甸联邦。
缅甸建国之初,在法理上,主要依据《彬龙协议》和《缅甸联邦宪法》明确给了掸邦、克耶邦等少数民族邦的“独立权”,
这就为日后缅甸军政府与少数民族邦的矛盾对抗埋下了法源,也是各少数民族邦争取权利或独立的法理依据,一直至今。
翻译成大白话:就像四个室友合租一套大房子,签合同时说:“我们先一起住十年,十年后谁想搬走就搬走,绝不阻拦。”听起来很民主吧?但问题是,十年间如果有人反悔,不想让别人搬走,甚至想把别人的房间占了,这合同可就变成“打架导火索”了。
果然,1948年缅甸独立后,以缅族为主的中央政府心态慢慢变了。他们想的不是“如何维持这个松散合租关系”,而是“如何把整栋房子变成我家”。
于是:
1950年代起,开始限制、削弱少数民族邦的自治权。
1962年,军方政变,直接撕毁宪法,废除“十年后可退出”的条款。
还把少数民族上层领袖抓起来,武力镇压地方武装。
这下子,少数民族邦不干了:“说好的十年后可以选择,你现在不但不同意,还要抢我房间?”法理依据在此,冲突就此升级。
《彬龙协议》和1947年宪法,从“希望之源”变成了“纷争之根”。今天的缅甸乱局,表面上是军政府、民选政府、地方武装的混战,但深层逻辑始终绕不开这个历史法理问题
缅甸的乱,不是简单的“好人打坏人”或“民主打专制”,而是一场源于殖民遗产、法理矛盾、民族认同的复杂困局。
解铃还须系铃人。或许出路不在于否认历史法理,而在于重新协商一份新时代的“社会契约”——既尊重历史事实,又符合现实国情;既保障国家统一,又给予民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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