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 A 与幼儿园 B 合作在小区内开办幼儿园,因未取得办学经营许可证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幼儿园 B 以房地产企业 A 未配合办理许可证为由起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该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核心法律依据及逻辑如下:其一,办理办学经营许可证需以满足法定前置条件为基础,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是关键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幼儿园安全规范》等强制性规定,幼儿园作为接纳幼儿的人员密集型教育机构,其场地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均为法定必经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该类建筑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双方合作开办幼儿园属于共同实施民事行为,均负有遵守上述强制规定的法定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是双方共同责任,而非房企单方义务,幼儿园不能以“房企未配合”为由规避自身应尽的法定责任。
其二,案涉合作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始无效,违约金条款亦随之无效。幼儿群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未满足消防验收等法定前置条件、未取得办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筹备开办幼儿园,已违反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案涉合作合同应认定为自始无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反向解释,违约责任条款并非独立解决争议的条款,随主合同无效而失效,故幼儿园主张违约金缺乏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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