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近日,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了一起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城市道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具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向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在应理南街与沙坡头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进行挖掘作业。该擅自挖掘行为造成上水主管道破裂、约25㎡沥青混凝土路面下陷,路面积水严重,对市容环境、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安全构成威胁,并导致周边小区停水,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二、处理情况
2025年11月16日8时许,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现场停止施工并开展调查取证。经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等相关资料,确认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对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被挖掘道路原状,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信用管理:将此次违法行为记入该公司信用档案,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目前,涉事公司已接受处罚,并按照要求完成道路修复工作。
三、案件警示
城市道路属于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路面以下敷设着各类管线,未经许可擅自挖掘不仅会破坏市容环境,扰乱交通秩序,还可能损毁地下管线,引发燃气泄漏、通信中断、供水管道破裂等次生灾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沙坡头区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必须依法依规提前向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范围、施工方案和回填修复标准进行作业。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以此为戒,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规范施工行为。
下一步,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各类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好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来源: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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