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市场监管局4件典型案例
案例1:正安县某某中学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9月11日,收到正安县公安局《关于移交正安县某某中学食堂过期食品问题线索的函》,我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明,2025年9月8日,正安县某某中学食堂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该食品原料由正安县某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配送,配送时已超过保质期(我局已对正安县某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2:丁某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案
2025年9月24日,收到县检察院关于移送“丁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检察意见书》,我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明,2025年5月9日丁某在村民雷某处购买了一头死因不明的肉牛,并将该肉牛破肚取出内脏后出售给湄潭县某某镇陈某;2025年5月19日,丁某在村民刘某处购买了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出售给湄潭县某某镇陈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3:正安某某医院销售劣药案
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安某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院经营的药品鹿角胶和龟甲胶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4:正安县某车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29日,我局对正安县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我局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判定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项目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一审:何明松
二审:郑 安
三审:冯 娇
转自: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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