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好的牙·讯|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查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8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知名专家诊查费是医疗机构针对专家提供的特需诊查服务所收取的专项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应根据入选知名专家的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情况划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可根据门诊需求变化定期调整。
医疗机构制定的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原则上应自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备案。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知名专家人员名单、诊查费价格、预约挂号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在专家入选条件方面,《办法》要求知名专家应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20年,具备主任医师或同级别高级技术职称,身体能胜任临床工作。具体包括具有行业权威称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主要负责人身份的专家,以及由医疗机构结合专家门诊工作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自行评审认定的特别优秀临床专家。
在门诊服务规范方面,《办法》规定,在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位知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并保证诊查过程完整,提出诊疗方案。离休、退休返聘人员及按在职人员管理的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受门诊服务时间限制,但受接诊人次限制。
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诊室可配专职护士协助工作。知名专家门诊应当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医疗机构应当通过预约挂号、网上挂号等形式,方便患者选择知名专家。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知名专家诊查费实施办法,组织知名专家遴选、评审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对知名专家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专家职称、所获荣誉、诊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诊查费标准。
在监督管理方面,对未按规定遴选备案、强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门诊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包括责令停止相关服务、限期完成备案程序、退还多收费用,视情况可暂停或取消知名专家门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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