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门面相邻。2024年4月,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赵某推落钱某的部分货物,钱某打了赵某一拳,赵某抬手招架并后退两步。之后,钱某没有继续殴打赵某的动作,但此时赵某上前抓住钱某的手将其摔倒在地,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面撞击。钱某奋力反抗,赵某这才松手。

钱某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让头部受伤出血的钱某先去治疗,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经鉴定,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组织赵某与钱某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辖区公安分局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对钱某处以罚款100元。赵某不服,主张是钱某先动手打人,其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殴打他人,遂起诉至柳北区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