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发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则男子发现13个月大的女儿非自己亲生,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返还养育费用的案例。

案情显示,2022年5月王某甲(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23年12月两人生育一女王某乙,此后李某到外省打工,王某甲独自抚养女儿。2025年1月王某甲怀疑王某乙非亲生子女,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该事实。

该案由重庆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联动多部门促成调解协议:

(一)王某乙由生母李某抚养,王某甲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二)李某向王某甲赔礼道歉,王某甲“念及夫妻之情”,自愿放弃追索此前养育费用。

表面看,此调解“化解了矛盾”,实则在价值导向上存在严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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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看,赔偿是责任。

《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使男方误以为是亲生女儿并承担抚养责任长达13个月。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更构成典型的“欺诈性抚养”。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民法典》第985条,构成不当得利;同时男方的知情权及人格尊严遭受严重损害。

正因如此,多地司法实践早已确立赔偿规则。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他人子女,请求返还实际支出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男方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斤斤计较”,而是依法维权;女方承担相应责任,不是“惩罚”,而是对基本诚信的最低要求。

其次,此案的调解等于是纵容婚姻中的不诚信行为。

作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发布的“典型案例”,其示范效应远超个案本身。它传递出的信号是:

隐瞒非亲生事实无需经济赔偿;

公权力合力推动“无责和解”,变相鼓励女方婚内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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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一次“戴绿帽+养别人孩子”的男方都被劝“算了”,而女方几乎毫发无损,那么男性还怎么可能对婚姻和亲子关系有信心?

这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公正、法治”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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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严重的是,该案例在价值导向和政策效果上,违背了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倡导积极婚育观,努力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精神。

这个调解案例等于在告诉未婚男性,即使你对婚姻忠诚、尽心抚养孩子,一旦遭遇欺骗,国家不会为你主持公道。

如果婚姻中最基本的诚信都无法保障,谁还敢轻易结婚?谁还愿承担生育风险?

这不是个别案件的处理问题,而是与中央“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的战略目标背道而驰。

这不仅打击男性结婚意愿,长远看更会瓦解家庭作为社会稳定单元的功能,最终反噬国家的人口安全、养老体系与社会凝聚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代表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局工作的顶层设计,具有最高政策效力。各部委、司法机关理应主动对标、细化落实。

此案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冲突,若不及时纠正,那么即使中央出台再多补贴,也难以扭转公众对婚姻的负面预期,“积极婚育观”必然沦为宣传口号。

为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倡导积极婚育观,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的重大战略部署,有关部门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纠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应重新审视该典型案例所传递的价值导向,及时予以澄清或调整。

应明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依法保障无过错方在欺诈性抚养、骗婚等情形下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用返还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人格尊严保护。尤其对于涉及身份欺诈、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必须严禁以“调解”名义强制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放弃法定索赔权利,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

第二,建立婚姻家庭类典型案例发布的跨部门协同机制。

今后凡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发布的涉及婚育、家庭关系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调解范例,应事先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人口与家庭政策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司法导向与国家人口发展战略一致,避免“微观调解”消解“宏观政策”的治理效能。

归根结底,纠正此类背离诚信原则、弱化权利保障、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调解倾向,已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更是一项关乎国家人口安全、社会结构稳定与文明伦理延续的重大政治责任。

唯有筑牢婚姻制度的诚信基石,才能真正重建公众对婚育的信心,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作者:神奇的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