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一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420余万元债权,在268.6万元执行回款至法院“一案一账户”后,法院却以实际施工人欠很多钱,要偿还,市中院、市政府很多领导都在关注为由长期扣押;已经终结执行超过3年、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永远放弃执行施工单位的另案,却在案款权利人进行投诉之后蹊跷地“提前”恢复执行。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在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使胜诉方嘉鱼县南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嘉公司”)陷入维权困境。这场历时多年的纠纷,不仅牵扯出实际施工人与脚手架出租方涉嫌“串通犯罪”的线索,更暴露出咸安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涉嫌存在私下串谋的问题。
缘起:未批先建停工,多年讼争终胜诉
时间拨回到2017年6月,南嘉公司与国宁生物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宁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接后者位于咸宁市咸安区的厂房及配套工程。两个月后,南嘉公司与罗建平补签《内部经营协议书》,罗建平挂靠南嘉公司实际施工。不料,因该项目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当年8月31日便被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停工,部分已施工部位被拆除。
停工即起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绵延数年。2021年,罗建平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国宁公司,案件上诉至咸宁市中院后被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咸安区法院认定罗建平主体不适格,最终由南嘉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历经多轮庭审博弈,2024年12月31日,咸安区法院作出(2024)鄂1202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判令国宁公司向南嘉公司支付工程款139.9万余元及损失280.4万余元。双方上诉后,咸宁市中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6月16日,咸安区法院通知南嘉公司已执行回款268.6万元。然而,这笔本应及时发还给南嘉公司的案款,却被该法院借故扣押,迟迟未能到账。
争议:生效判决成“空文”?扣押理由遭合法性质疑
2025年6月23日左右,咸安区法院执行局赵道平法官通知南嘉公司说,南嘉公司欠一千多万债务,该笔案款不能发还给南嘉公司。这一说法当即遭到南嘉公司强烈驳斥,南嘉公司不欠钱。2025年11月19日,南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发和律师催促赵道平法官发还案款。赵法官称“案款该给谁,不是我说了算。国宁生物这一块,罗建平欠很多钱。中院、市政府很多领导都在关注。”(有录音为证)
南嘉公司法务负责人指出,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定执行依据。生效判决明确工程款与赔偿款的权利主体为南嘉公司,不是罗建平。“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确定性和执行力,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体现。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强制拘束力。罗建平及其债权人也没有就此案款提出执行异议。领导意志决定案款归属,使得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性。此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南嘉公司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显示:施工期间,国宁公司支付的910万元工程款中,南嘉公司扣除20万元约定管理费后,余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罗建平;此外,咸安区法院就案涉工程判决由南嘉公司承担的187万余元债务,南嘉公司已举债清偿。南嘉公司是小微企业,目前已陷入绝境。“执行机构按照中院、市政府领导的意志,在法院判决之外用属于南嘉公司的财产为罗建平的其他债务买单,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南嘉公司承担187万余元工程款后,实际施工人罗建平对南嘉公司即负有债务。同样是罗建平的债务,执行机构却区别对待,双重标准执法,完全不顾南嘉公司的死活。”上述负责人强调。
蹊跷:提前两天的“恢复执行”,疑似布局规避发款
法院提及的罗建平债务中,一笔涉及罗建平与脚手架出租人杨大军的脚手架费用纠纷,其处理过程更显反常。
经查,2020年10月,罗建平与杨大军签订脚手架超期结算协议,确认超期费用263万余元,且约定结算金额的四成支付给罗建平。随后杨大军诉至咸安区法院,当年12月,法院作出(2020)鄂12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援引过往司法实践认定罗建平行为系代表南嘉公司的职务行为,判令南嘉公司向杨大军支付该笔款项。
但南嘉公司核查后发现,该结算协议存在诸多疑点:脚手架市场单价仅为0.1-0.12元/㎡,协议约定单价却高达0.3元/㎡,接近市场价3倍,且存在多项重复计算等情形。就杨大军案,结合“四成分成”条款和法院认定罗建平系职务行为,南嘉公司认为罗建平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个人及杨大军牟取利益,致公司财产重大损失,二人涉嫌职务侵占共同犯罪,遂向咸宁市检察院举报。
为规避刑事追责,杨大军于2022年7月1日向咸安区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当日裁定终结执行。同年8月22日,杨大军向南嘉公司书面承诺“南嘉公司在本案中无需对本人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也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人永远放弃对南嘉公司的执行,自愿承担本次承诺以及撤回执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该承诺以及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步提交法院备案。
然而,就在南嘉公司就268.6万元案款被扣一事向相关主管部门持续投诉后,事态突然反转。2025年11月26日、27日,咸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先后电话通知李茂发,告知“杨大军案已恢复执行”。当李茂发要求提供恢复执行书面文书时,法官却答复恢复执行不需要文书,并说南嘉公司只等着分钱就行。李茂发质疑“法院判决给南嘉公司的钱,为什么要分给别人?”
直至2025年12月1日,南嘉公司才收到法院送达的(2025)鄂1202执恢719号执行通知书,其上载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杨大军11月28日才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法院前两天就提前通知已恢复执行,这明显是针对我们的投诉刻意布局,目的就是为扣押执行回款找借口。”李茂发质疑道。更关键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案前次执行于2022年7月1日终结,杨大军2025年11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时已远超时效。并且杨大军已书面承诺永远放弃对南嘉公司的执行。目前,南嘉公司已就该恢复执行通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对其的执行行为、解除全部执行措施,但咸安区法院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警示:执行程序不可逾越法律边界
业内法律专家指出,执行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落地的最后保障,其合法性与规范性直接关乎司法公信力。本案中,咸安区法院的系列操作存在诸多程序瑕疵与合法性争议:其一,使用双重标准,区别对待南嘉公司和罗建平的其他债务人。执行机构不考虑罗建平对南嘉公司的债务和南嘉公司的死活,积极解决领导关注的罗建平的其他债务;其二,恢复执行案件中,未严格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时效及永远放弃执行南嘉公司的书面承诺,且出现“提前通知恢复执行”的反常情形,涉嫌程序违法。
专家强调,即便罗建平存在对外债务,法院也无权径直使用生效判决归属于南嘉公司的款项代其偿还。对于杨大军案,法院在其提交执行申请前通知南嘉公司恢复执行,是否存在人为恶意串通情况,有待上级法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展开深入调查。此案之最终走向亦将成为检验基层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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