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作为全国首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肩负着为全国能源革命探路先行的使命。近年来,在全省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中,某国有集团公司紧扣全省能源革命战略与国企改革的战略部署,聚焦省国资委“一主三辅”产业定位的要求,全力推进非主业、非优势企业及低效、无效资产出清。
“2025年,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效审结某国有集团公司下属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这起案件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布局、提升效能的具体体现。在我院的专业指导下,该案为国有企业有效化解债务4900余万元、处置低效资产297万元,实现了‘两非两资’国有企业的依法出清,成为全省破产审判精准服务国企改革的生动实践,为同类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范例。”晋中中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周雪松介绍说。
2025年12月,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成功入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
国企转型遇阻,
低效资产亟待出清
“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是某国有集团公司的三级子公司,承担煤炭贸易的相关业务。随着全省能源产业结构调整与市场环境的变化,该煤炭贸易公司未能跟上全省改革的步伐,逐步陷入多重经营困境,成为其母公司聚焦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晋中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郝永丽,作为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对该煤炭贸易公司的经营困境了然于心。
01财务状况持续恶化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账面资产总计1140.54万元,负债金额合计3595.58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15.25%,已严重资不抵债,完全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郝永丽庭长介绍道。
02经济发展陷入停滞
2021年10月,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全面停止业务经营。因涉税费合计2532.92万元,导致后续业务无法重启,且流动资金已严重枯竭,长期依赖其母公司借款维持基本运转,亏损缺口持续扩大,根本无扭亏的可能。
03资产处置难度较大
公司资产涵盖机器设备、运营车辆、长期股权投资等多种类别,且均属国有资产,处置需严格遵循国资监管、产权交易等多重法定程序,还涉及170名职工的安置问题,同时面临“时间紧、类型杂、合规要求高”的三重压力,自主处置难以推进。
“在破产案件审理当中,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环节,需要协调政府各部门推进资产处置,指导管理人选定审计和评估机构,还要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工作头绪多,需多方协调做好处置相关工作。”郝永丽庭长平静地回忆起案件办理中资产处置的环节。
司法助力——
精准施策,
为清算工作保驾护航
在某国有煤炭贸易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晋中中院始终立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国企改革大局,推出一系列高效、专业的司法举措,为案件办结提供了核心支撑。
01 程序提速,高效推进破产受理
“我们秉持特事特办的原则,成立专项对接工作小组。工作组与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有关人员高频沟通,核实情况。”
“2023年12月6日,晋中中院组织破产清算听证会,12月29日,启动了管理人的选任工作。2024年1月15日,晋中中院裁定,正式受理了我公司的破产清算案。案件受理后,晋中中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高效协同公安、税务、审计、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处置进程,推动破产清算程序快速落地。”某煤炭贸易公司有关负责人牟某介绍说。
02 监督资产,守住国资合规底线
针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特殊性,晋中中院开创性指定联合管理人办案,针对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国有资产总量小、种类多的现状,全程监督破产财产处置,严格把控法定程序,要求所有资产通过网络拍卖、在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等形式进行,既确保国有资产处置“阳光透明”,又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03 联动安置,保障民生稳定大局
“我院将职工权益保障作为审理重点,督促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提前落实安置方案。在法院的精心指导下,该国有煤炭贸易公司顺利完成170名职工安置工作,实现职工安置零纠纷的平稳过渡,守住了民生底线,为国企改革营造了稳定环境。”对企业破产的效果,郝永丽庭长这样说。
04 专业梳理,厘清债权债务关系
对照法律规定及省里关于国企债权处置的要求,晋中中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对涉诉债权、内部债权逐一进行细致核查,明确清偿顺序与比例。这样既依法保护了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严格规范了内部债权处理流程,确保了清算工作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路径清晰,稳步推进。
2024年12月31日,晋中中院裁定终结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从受理到终结仅用时11个多月,远超同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长,将每一个破产清算工作部署高效落地。
案件办结——
多重效益凸显,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01
落实战略目标,夯实主业发展基础
“通过破产清算,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4908.74万元债务风险彻底化解,避免了债务向母公司的恶性传导,既守住了国有资本安全底线,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节省了后续潜在补贴支出,优化了整体财务结构,保障了财务安全。同时破产清算完成后,该国有集团公司将原本用于‘输血’子公司的资金和管理成本全面收回,转型集中于主业核心业务,契合了国有企业‘主业聚焦’的战略实施。”周雪松副院长继续介绍道。
02 维护职工权益,助力深化改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国有煤炭贸易公司稳妥实现职工安置‘零纠纷’,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区域就业稳定与民生和谐,为同类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树立了合规典范,提升了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公信力。”郝永丽庭长深有体会地总结道。
03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晋中中院以优质、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保障了债权人、职工等各方主体权益,支持了国企合规改革,彰显了司法机关服务实体经济、落实省域营商环境优化要求的司法担当,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山西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同时也破解了国企低效资产处置中的‘程序难、合规难、维稳难’的问题,为全省能源类国企推进非主业退出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经验,为助力山西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晋中新篇章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保障。”某煤炭贸易公司有关负责人牟某分享道。
道虽远,不行不至;事虽难,不为不成。在全省深化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浪潮中,晋中中院将持续提升破产审判职能,勇挑服务保障全省能源革命探路先行的司法重担,为全省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国企深化改革,提供更多可借鉴的司法判例。
GUANZHU
策划:成海红
来源:民二庭
编辑:安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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