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正万州”通报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房建市政科梁永清等人违规收受项目单位“红包”,加重企业负担,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

通报问题

2014年至2024年,梁永清、彭渊等人在对相关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期间,先后多次违规收受项目单位送予的300元至50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个别公职人员不仅自己收,还帮他人代收,加重施工企业负担。2025年9月,梁永清等5人受到记过处分,彭渊受到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查处过程

“为确保施工项目能够顺利通过安全监督检查,上面每次来检查,多少都要表示下……”2025年9月,万州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在办案走访时,一位施工企业负责人欲言又止。

“一般怎么‘表示’?”一名年轻干部敏锐地追问着。

“就是……意思意思,给点好处,检查就好过关。”那位负责人低头搓了搓手,犹豫片刻才低声说。

“唉,这个是基本的礼数,我们小企业,哪敢得罪人?”

这种“小官小贪”的行为,直接加重企业负担,侵蚀政府公信力,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深挖彻查。随即,核查组继续到其他企业开展走访,摸清情况。

起初,走访过程并不顺利。多家施工企业负责人因担心“得罪人”,都闪烁其词。

“不要有思想负担,我们一起实事求是地把事情弄清楚,也是对市场环境负责、对企业发展负责。”第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耐心沟通。

随着谈话的深入,在项目安全检查环节送“红包”的陋习浮出水面。施工企业方的证言、部分转账记录或现金提取记录,逐渐拼凑出违规收送“红包”的路径。

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万州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通过调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相关科室历年的工作安排、项目检查记录,与相关企业的“红包”发放时间、金额进行交叉比对,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将目标锁定在梁永清等核心人员身上。

调查发现,自2014年起,梁永清等人利用负责对相关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的职务便利,几乎形成了一种“默契”:每次下工地检查,项目单位都会奉上300元至50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更为恶劣的是,个别公职人员不仅自己照单全收,还“热心”地帮他人代收。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梁永清、彭渊等人陆续承认了违规收受“红包”的事实。他们坦言,从一开始的忐忑不安到后来的习以为常,思想防线在一次次“小意思”中逐渐崩塌,将职责所在变成了“创收”渠道,完全忘记了公职人员的底线。

2025年9月,梁永清等5人受到记过处分,彭渊受到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万州区纪委监委以此案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整治力度。公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鼓励企业、群众积极反映“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涉企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反映的线索优先处置、限期办结。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区纪委监委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定期对涉企服务部门进行明察暗访,严肃查处各类损害营商环境、加重企业负担的微腐败行为。

执纪者说

万州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

本案中,“红包”看似数目较小,但长期累积,面广人多,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更啃食了群众的获得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当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小微”腐败的大危害,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要始终坚守为民初心,在教育、医疗、审批、执法等企业与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自觉抵制歪风、廉洁用权。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对任何形式的“红包”“黑手”零容忍,以自身清正守护群众获得感,共同营造清风充盈的政治生态。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警告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作者:任燮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