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英锋
针对工伤保险实践中的认定争议,人社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标准进行细化,明确上下班途中、居家办公、违法分包转包等多种场景的工伤认定规则,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更清晰的权益保障依据。
近年来,由于劳动业态、劳动场景、劳动关系越来越多元、复杂,与认定工伤密切相关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在现实中出现很多新情况、新变化,给工伤认定带来新挑战。有关“居家办公”“工作场所的边界”“哪些情形算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引发了很多新的工伤认定争议,备受社会关注。
原来的工伤认定规则和标准已经难以适应工伤保护的需求,要求完善优化工伤认定细则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人社部出台《意见(三)》,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规则和标准,回应了社会关切,也顺应了“三工”要素的新变化,更贴合劳动者工伤权益保护的新需求。
《意见(三)》对“三工”要素进行了贴合实际的细化,减少了争议空间。比如,列举了五种“工作时间”情形,并保持了认定的开放性,为全面准确认定“工作时间”敞开了更大的口子。明确“工作场所”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为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在相关区域发生事故认定工伤提供了更充足的依据。此外,关于工伤的“工作原因”包括“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这可以有效保护那些因工作时间解决正常饮食、如厕等生理需求而受伤的劳动者,彰显制度的人性化。
对居家办公场景下工伤认定规则的明确是《意见(三)》的一大亮点。居家办公的现象日益普遍,但对劳动者在家工作受伤是否算工伤,一直存在争议。《意见(三)》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同时,也划清了认定边界——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这一规定既给居家办公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又能防止工伤认定的无限扩大,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意见(三)》提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劳动者上下班的实际情况,又能防止对“上下班途中”条款的滥用,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意见(三)》织密了工伤保障网,有助于提升工伤认定的规范性、准确性、可操作性。用更贴合的规则和标准呵护劳动者工伤权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彰显了社会的温度,能让劳动者拥有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