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在家中猝死被保险公司拒赔
骑手配送后猝死遭保险公司拒赔 检察支持起诉促成和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实践
“感谢检察官,这笔赔偿款让我能安度晚年了。”拿到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时,独居老人周某某红了眼眶。这场跨越近一年的维权之路,终于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画上圆满句号。12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披露的这起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不仅为逝者遗属挽回了损失,更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关键争议问题给出了法治回应,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时间回溯到2024年7月9日,这是改变周某某一生的日子。当天下午,她的儿子成某某像往常一样奔波在上海的街头巷尾,完成最后一单外卖配送后,成某某因身体不适匆匆返回家中休息。谁也没想到,这份疲惫的休憩竟成了永别。当晚,成某某在家中被发现意识丧失,家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全力抢救,最终仍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成某某是一名外卖众包骑手,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他在从事骑手工作期间,通过平台投保了“新职伤”骑手综合险,原本是想为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保障。这份保单条款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猝死保险金。在料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周某某怀着一丝希望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却给了周某某沉重一击。“死亡地点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约定,不予赔付。”冰冷的拒赔通知书让这位独居老人陷入了绝望。周某某年事已高,文化水平较低,一直全靠儿子赡养,成某某的突然离世不仅让她承受着丧子之痛,更让她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生活瞬间陷入困顿。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无助的周某某于2025年7月攥着这份拒赔通知书,走进了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寻求帮助。
“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保险合同纠纷。”接待周某某的检察官第一时间意识到案件的特殊性。案件背后关乎一位劳动者猝死后其唯一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更关乎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维护。检察官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查看了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发现,周某某作为独居老人,不仅缺乏基本的诉讼能力,且生活已陷入急迫困难,完全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2025年7月8日,静安区检察院正式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为切实保障周某某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双管齐下推进案件办理。一方面,考虑到周某某的实际情况,检察官为其提供了精准的法律援助,耐心为她梳理诉讼思路,明确其权利义务,引导她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针对周某某举证能力弱、调取客观证据存在困难的问题,检察官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主动前往外卖平台公司调取了成某某的投保信息、事发前后详细的跑单记录等关键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细致梳理,成某某事发前的工作时长、行动轨迹等客观事实逐渐清晰,为后续案件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成某某在家中猝死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范畴”。保险公司坚持以死亡地点在家中为由,否定成某某的死亡与工作的关联性;而检察官则从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出发,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专业判断。
检察官认为,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固定场所和固定时段,呈现出弹性化和延伸性的特点。成某某作为外卖骑手,工作模式具有流动性、连续性的显著特征,其工作强度大、休息时间不固定,配送间隙的休息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后续配送工作,是工作的必要延伸。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成某某在连续接单配送后,因身体不适返家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能简单机械地以死亡地点在家中就割裂其与工作之间的内在关联。保险公司仅以死亡地点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拒绝赔付,显然有失公允,周某某的理赔诉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周某某作为成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7月10日,静安区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尽管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清晰,但检察官并未简单地将案件推向法庭审判。“该案虽然是保险合同纠纷,但背后折射出新就业形态领域因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隐蔽性带来的权益保障复杂性。”承办检察官表示,为了最大程度平衡保险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或许是本案的最优解。
基于这一思路,静安区检察院积极与区人民法院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法院充分发挥在诉讼调解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向保险公司详细释明案件背后的法理、情理,以及国家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导向,指出保险条款的适用应当结合新就业形态的特点作出符合公平原则的解释,不能机械套用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判断标准。同时,办案人员多次组织单方谈话与双方面对面调解,一方面耐心安抚周某某的情绪,引导她理性看待诉讼风险,理解调解对于快速获赔、解决实际困难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促使其正视案件背后的社会责任。最终,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周某某相应的保险金,并当场履行完毕,这起争议已久的理赔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静安区检察院并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敏锐地意识到,成某某的遭遇并非个例,背后反映出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普遍面临的诸多困境。为了从源头上防范类似风险,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延伸办案职能,实地走访了美团、饿了么等平台运营公司,与企业管理人员、骑手代表开展座谈交流,围绕劳动合同订立、工作时长算法、保险保障覆盖、职业安全培训等难点痛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掌握了辖区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现状。
静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围绕调研发现的风险隐患,以制发风险提示函的方式,督促辖区内相关第三方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行为,补齐权益保障短板,推动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将持续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为弱势群体提供精准的司法帮扶,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公平正义。
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指引,而从法律层面梳理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更能为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明确的维权方向。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遇类似权益受损情况时,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其一,充分借助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不少群体存在文化水平低、诉讼能力弱、举证困难等问题,而支持起诉制度正是检察机关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应劳动者的申请,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帮助。像本案中的周某某一样,劳动者或其遗属在维权受阻时,可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借助司法力量提升维权成功率。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8.2万件,审查后支持起诉近6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起诉占比颇高,这一制度已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保障。
其二,准确界定保险合同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内涵。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不能机械套用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判断标准。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中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对保险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具有弹性化和延伸性特点”的观点,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连续工作后的合理休息、为工作做准备或收尾的相关活动,都可认定为与工作存在内在关联,不应仅以地点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劳动者在维权时,可收集工作记录、配送轨迹、身体不适的相关证据,证明死亡与工作的关联性。
其三,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若劳动者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平台存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未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即使不存在典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平台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行为,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其履行赔付义务。
其四,申请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劳动者可在检察机关、法院的引导下,与保险公司、平台等相关主体协商和解,也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本案中检法两院协同推动调解,促使保险公司当场履行赔付义务,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实践,既能快速化解矛盾,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五,推动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劳动者可联合同业群体,通过工会组织与平台协商,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工作时长、保险保障等关键事项。同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平台存在的权益保障漏洞,推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等方式,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补齐权益保障短板,从源头上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日益多元。但从本案可以看出,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积极的司法介入、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既需要劳动者提升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需要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等多方协同发力,共同构建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中安心工作、体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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