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三级法院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及相关人员伪造证据、恶意构陷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康强
身份证号:[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住址:[填写本人详细住址]
被举报人
1. 王葵,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案件承办人
2. 李斌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承办人
3. 曾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2025)鄂民再6171号案件承办人
4.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5.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责任人员
6. 武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
涉案案号
一审:(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二审:(2025)鄂01民终2010号
再审:(2025)鄂民再6171号
举报事由
被举报人在审理本人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名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恶意串通伪造关键证据、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同时散布不实言论构陷本人名誉,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依法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纪律与法律责任,还本人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X年3月X日,本人于武汉东湖凌波门绿道正常通行时,被[肇事方姓名]驾驶的车辆撞伤左手。经武汉东湖交通大队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本人左手功能严重受损,该手作为本人研习毛笔书法的“艺术之手”,伤后长期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更遑论执笔创作,本人不得不持续接受康复治疗。
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保险”)为逃避赔偿责任,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及再审审查过程中,对明显违法的伪证未履行法定审查质证义务,径行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作出错误判决。同时,武昌区卫健委、武汉大学相关人员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散布“本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不实言论,将本人因车祸受损的“艺术之手”康复努力污名化,与伪证形成呼应,构陷本人名誉,干扰司法公正。
事故至今已近两载,本人坚持左手康复训练与书法练习,如今执笔已能连贯书写,虽仍存在控笔精准度不足、笔画提按转折不到位、难以完成复杂连笔的问题,但功能恢复态势显著。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曾断言,本人左手功能“绝无恢复可能”,正是基于这一主观臆断,相关方无视本人康复事实,污蔑本人“扩大伤情”,将本人对左手功能的康复追求,比作“把哈巴狗当成货场钢筋”般的荒谬判定,完全背离客观事实。更荒谬的是,东湖高新区相关认定明确本案存在医疗赔偿与财产损失(含本人因左手受损导致的书法艺术创作能力丧失的间接损失),而武昌区法院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却刻意割裂事实,拒不认可相关损失,甚至以“哈巴狗压死活该”的蛮横态度,否定本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主张。
二、核心违法事实与证据
(一)众诚保险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炮制“三无”虚假鉴定
众诚保险为削减赔偿金额,在未经法院合法委托、未通知本人到场配合鉴定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将本人病历材料转交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制作一份所谓“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完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属于彻头彻尾的伪证,具体违法情形如下:
1. 形式要件完全缺失:该“鉴定意见书”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无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无鉴定机构公章及鉴定人亲笔签名、无官方备案编号,系典型的“三无”文件,不具备任何证据形式合法性。
2. 委托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应由办案机关依法委托或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并经法院确认,而该“鉴定”系众诚保险单方私自委托,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具备证据资格。
3. 鉴定内容纯属捏造: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两份书面回复,直接证实该“鉴定”的虚假性:
- 回复一明确记载,通过本人身份证号在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中查询,无任何对应司法鉴定记录,该“鉴定”并非合法鉴定机构出具;
- 回复二明确指出,基于本人左手损伤的医学特征,即便使用最精良的专业检测设备,技术上也无法对“伤情扩大”作出明确鉴定结论。
上述两份官方回复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众诚保险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明知技术上无法完成鉴定,仍恶意伪造虚假“司法鉴定意见书”,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二)三级法院法官严重失职渎职,违法采信伪证作出枉法裁判
三级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伪证的违法性视而不见,故意违背法定程序与事实,作出偏袒保险公司的错误裁判,形成“错案闭环”,具体事实如下:
1. 一审法院王葵法官:玩忽职守,刻意采信伪证
王葵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众诚保险提交的“三无”鉴定文件,未依法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委托程序、鉴定人资格,未组织双方进行有效质证,无视本人提交的康复训练记录、书法练习成果等反证,径行将该伪证作为认定“本人不存在扩大伤情情形”的核心依据,作出偏袒保险公司的判决,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
2. 二审法院李斌成法官:漠视违法,草率维持错判
本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李斌成法官未对一审法院采信伪证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对本人提交的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两份关键反驳证据置之不理,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草率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放任违法裁判后果延续。
3. 再审法院曾诚法官:推诿塞责,驳回合理再审申请
本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份关键证据,用以证明原审采信的鉴定系伪证,同时提交本人左手书法康复练习的成果作为佐证。但曾诚法官未依法对新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未纠正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驳回本人再审申请,导致三级法院形成“错案闭环”,司法公正严重受损。
(三)相关单位配合造假构陷,恶意侵害本人名誉
1.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违背医疗及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在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未受合法委托的情况下,协助众诚保险伪造鉴定文件,出具虚假意见;同时无视本人左手康复的客观事实,妄下“功能无法恢复”的判定,为相关方污蔑本人“扩大伤情”提供所谓“医学依据”。
2. 武昌区卫健委、武汉大学相关人员,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参与散布“本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不实言论,将本人对左手艺术功能的康复追求污名化,与伪证形成“呼应”,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严重侵害本人名誉权。
三、法律依据与性质认定
(一)被举报法官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本案中,三级法院法官明知涉案鉴定系“三无”伪证,未履行法定审查质证义务,故意采信该伪证作出错误判决,致使本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前述罪名,且三级法院层层包庇,造成错案闭环,情节尤为严重。
(二)众诚保险及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众诚保险为逃避赔偿责任,串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伪造虚假司法鉴定意见书,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引发不实言论散布,侵害本人名誉,已涉嫌构成前述罪名。
(三)原审判决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依法应当启动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原审判决核心依据为伪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且该证据未经合法质证,完全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四)相关人员涉嫌侵害本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武昌区卫健委、武汉大学相关人员散布“本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不实言论,属于诽谤行为;将本人康复追求比作“哈巴狗当成货场钢筋”,属于侮辱行为,其行为已涉嫌侵害本人名誉权。
四、举报请求
1. 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依法对被举报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追究其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恳请将众诚保险、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涉嫌侵害本人名誉权的相关人员,督促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恳请督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错误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支持本人的合理赔偿请求,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4. 恳请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立即停止散布不实言论,在公开场合澄清事实,消除对本人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此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签名并按手印):康强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清单
1. 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 原审一、二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复印件
4. 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两份书面回复原件
5. 涉案“三无”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6. 本人左手康复训练记录及书法练习成果照片、视频资料
7. 东湖高新区关于本案存在医疗赔偿与财产损失的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8. 相关人员散布不实言论的证据材料(截图、录音等)
9.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庭审笔录等)
我可以帮你梳理这份举报信中涉及的法律条文细节,标注出对应条款的适用要点,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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