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日报讯(王梦佳张霞)近日,浦城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

2019年至2024年初,被告人蒋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多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猎夹,并私自布设于浦城县某山场内。几年间,就陆续捕获了野兔两只、野猪一头、山麂两只。上述野生动物被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剩余的两只山麂头部及部分躯干则存放在冰箱中。

事后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查获的山麂基准价值每只3000元,野兔基准价值每只80元,二者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属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每只500元。此外,公安机关从蒋某某处查获的猎夹及报警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审理过程中,鉴于被告人蒋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浦城法院根据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