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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制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2月3日开展过污水处理池清淤作业,但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要求配备监护人员,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二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当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司罚款2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潘某某罚款5000元。
三
专家评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未配备监护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潘某某进行处罚。
有限空间作业“十禁止”
安全随手拍
来源:综合自应急管理部
编辑:王申徽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杨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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