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学雷锋先进人物张添强)
案例:李明(化名)自2013年9月起在辽宁大连市某物业公司上班,该物业公司为了规避员工工龄连续,在十年多时间内先后让员工与三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6月,某物业公司以李明年龄大了为由,将李明的岗位由业务部调整到保安部,并将李明的工资从每月6000元调整为每月3000元。李明表示不接受,表示公司调整岗位可以,但不能降低待遇,经协商无果,李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向某物业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每工作一年给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李明提交的劳动合同有三份,但用人单位却是三家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某物业公司认为,李明先后与三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家是在该物业公司,从合同上看,工作满3年,且已经到期,只同意给付李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李明一方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十年来一直没有变化,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注意到用人单位主体变化,且经律师调查,这三家用人单位的投资人都是同一个人,应当认定李明的工龄为10年。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最后两家公司给付李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
马铭泽律师表示,如果李明不接受调解,法院只能依照李明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李明的工龄为3年,之前的因主体不适格,且已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法院亦不会支持。
王金海律师表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明先后与三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意味着职工与上一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下一家单位成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有异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因此李明在连续与三家不同单位各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离职时主张连续工作10年就比较困难。
编辑:大律【未经作者授权,转载与搬运文图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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