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太仓,一位当事人面临着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甲胎蛋白”(肿瘤标志物之一)检查偏高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困境,这一决定无疑对当事人的保险权益构成了重大威胁。在此关键时刻,陈伟、何帆律师仔细研究案情,陈伟律师出庭,肩负起为当事人维权的重任,开启了一场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法律征程。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拥有合法解除涉案保险合同的权力。陈伟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而细致的工作。他深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以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关键所在。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严格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在本案中,当事人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主动且坦诚地向被告提交《保险合同服务申请书(互联网业务专用)》,详细补充告知了自身曾患有痔疮(2021 年手术)、肝血管瘤、乳腺结节、乳腺纤维瘤(2020 年手术)、子宫肌瘤、甲状腺结节等情况。然而,被告保险公司发出的《核保通知书》中所提及的保险合同解约理由竟是“投保前住院期间甲胎蛋白(AFP)偏高,不符合投保要求”,但令人诧异的是,在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中却并未清晰明确地载明“甲胎蛋白偏高”属于投保人必须告知的事项。陈伟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漏洞,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有力地指出被告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毫无事实依据,完全违背了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基本原则。
其次,案件的时间线和相关缴费细节也成为陈伟律师突破的重要方向。当事人在 2024 年 9 月 21 日完成健康情况补充告知后,被告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自相矛盾。尽管其声称 2023 年 10 月 7 日和 11 月 7 日的扣费系支付宝自动扣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 2023 年 10 月 19 日已向原告发出《核保通知书》,并要求原告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前做出答复意见,逾期将按照“不同意的处理”方式处理的情况下,仍然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取了保费。陈伟律师在法庭上严正指出,这种所谓的系统自动扣费绝不能成为其不合理行为的遮羞布,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正常的保险业务操作逻辑和诚信原则。
经过陈伟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代理和有力辩护,法院最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成功保住了至关重要的保险合同权益,使其在面对未来可能的风险时有了坚实的保障,也彰显了陈伟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精湛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诉讼能力。此案例无疑将成为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一个典型范例,为广大投保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提供了有力的借鉴和信心支持,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上敲响了警钟,提醒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严谨规范地开展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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