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今天老张带大家聊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与商务部长期以来平起平坐、互不隶属,特朗普第一任期时,商务部长罗斯和贸易代表莱特希泽也曾各自主导相关工作,USTR负责人始终拥有直接向总统汇报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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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贸易法案》

美国贸易政策的诸多调整,背后往往离不开一部“元老级”法案——《1974年贸易法案》的支撑。这部法案堪称美国贸易的“规则基石”,诞生过程充满利益博弈。

早在上世纪60年代,《1962年贸易扩展法案》赋予政府的谈判权到期,美国出口商遭遇外国补贴和非关税壁垒的制约。1973年尼克松向国会申请5年谈判权,计划10年内把关税降低60%、取消5%以下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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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提议引发美国国内激烈争议:依赖进口的产业明确反对,出口导向型产业则表示支持。最终国会推出“快速通道”折中方案。

总统谈妥的贸易协定,国会需在90天内投票且不得修改条款,矛盾才得以平息。1974年1月3日,尼克松正式签署《1974年贸易法案》,该法案沿用至今已超半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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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案里有两把影响深远的“利器”,也是中美贸易摩擦中的高频关键词。第一把是“201条款”,堪称美国本土产业的“保护伞”

由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开展调查,判断进口商品是否因数量激增损害美国本土产业,调查完成后向总统提交建议,加税或设配额的最终决策权归属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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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特朗普依据这一条款,对进口太阳能电池、大型洗衣机加征30%-50%关税并设置配额;2022年拜登将太阳能电池相关措施延长至2026年2月6日,税率定为14.75%且每年递减0.25%。

同时设定每年5吉瓦光伏组件免征额度,2024年8月该额度上调至14.5吉瓦,将“201条款”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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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把更具威慑力的“利器”是“301条款”,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它的核心目的是倒逼其他国家为美国企业开放市场。

这条款的证据要求相对宽松,管辖范围却十分广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均包含在内,甚至外国在第三国对美国企业造成不公待遇,该条款也能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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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重构与政策转向

此后,该条款历经1979年、1984年、1988年三次升级,形成“条款体系”——一般301条款针对常规制裁,特别301条款聚焦知识产权领域,超级301条款则会对各国贸易自由度进行评分。

将贸易壁垒较多的国家列入“观察名单”,要求其在3年内完成整改。美国政府的多项关税政策,均能以“301条款”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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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两条,常被提及的“232条款”源自1962年的贸易法案,专门针对“国家安全”相关的贸易问题,2018年美国对钢铝加征25%和10%关税,援引的就是这一条款。

此前美国贸易体系呈现“三驾马车”并行的格局,看似分工明确,实则存在内耗问题。商务部负责贸易促进、反倾销调查和出口管制,下属的工业与安全局(BIS)重点监管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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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TC是独立机构,扮演“裁判”角色,负责判定产业损害程度并向总统、国会提交报告。

其前身是1916年成立的关税委员会,6名委员需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USTR则是总统的“贸易军师”,主导贸易谈判、发起301调查,同时代表美国参与WTO、APEC等国际组织的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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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中的“认知迷雾”

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容易出现机构间制衡过度、政策口径不一的情况,特朗普第一任期也曾受此困扰。

从1974年法案搭建的规则框架,到此后的多次政策调整,美国贸易政策的核心始终围绕“美国优先”,各类贸易条款与机构职能调整,本质上都是服务于这一核心目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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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了这些规则与逻辑,再审视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各类举措,就能更清晰地理解其背后的深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