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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0日,柳州市城中区八一路西一巷北约18米处,蒙某驾驶小客车与樊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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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达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不得醉酒驾驶。蒙某、樊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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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车辆变道请提前观察、确保安全,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无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均须牢记“酒后不驾车”;非机动车应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抢道、不逆行。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敬畏规则、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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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麻新宇
内容来源:柳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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