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行业常见的委托生产,俗称“贴牌代工”。新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生产方)的责任划分、生产过程监督、产品标识、违法处罚等作出全面、细化的规定,标志着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进入更严格、更规范的新阶段。新规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核心要求:双方资质过硬,责任不容推卸

《办法》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办法》还细化了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一个关键原则是: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总责,生产方对生产行为负责。二者不得通过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这意味着,品牌方不能再当“甩手掌柜”,必须深度介入并对生产全程负责。

全过程管控:合同须备案,监督要留痕

《办法》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委托生产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食品安全相关事项,并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合同内容变化或终止也需及时报告。

《办法》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委托方必须对生产方的生产行为进行实质性监督,可采取驻厂、巡查或信息化手段,监督记录需双方确认留存。若发现生产方条件不符合要求,委托方必须要求其整改,甚至停止生产并报告监管部门。

同时,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标签清晰标注,来源一目了然

对于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来源问题,《办法》特别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在紧邻位置分别清晰标注委托方和生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冠以“委托方/受托方”等字样,让“谁委托、谁生产”一目了然。

《办法》强化检验与召回。生产方必须按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委托方也应查验报告并自行抽检。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双方须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并由委托方负责召回,生产方配合。

此外,《办法》设定了明确的罚则,提高违法成本。

委托方不具备相应能力逾期不改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将禁止委托部分环节的食品进行委托生产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对于怂恿生产方违规、未履行监督责任、明知产品不合格仍生产或接受委托等情形,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专家:可增强产品溯源透明度和监管及时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陈音江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管的细则空白,通过强化委托方责任、明确全过程管控要求,遏制以往委托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失控、责任不清等问题。尤其是“双标注”和强制报告制度,极大地增强了产品溯源的透明度和监管及时性,有助于推动食品代工行业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规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相关企业留出了充足的适应调整期。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加强宣传解读与指导,确保《办法》顺利落地,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