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12月29日电 (记者杨启红)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9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动物防疫法治体系,强化基层防疫能力,补齐防疫工作短板,为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对保障畜牧业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从防疫责任体系、基层防疫保障、疫病防控网、检疫监管、病死动物处置、区域联防联控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完善,构建了符合青海高原特色的动物防疫制度体系。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霆表示,《条例》健全防疫责任体系,压实多元主体职责;完善基层防疫保障,筑牢一线防疫根基;织密动物疫病防控网,夯实公共卫生防护基础;筑牢动物防疫应急防线,完善多元保障机制;规范检疫监管流程,强化流通环节管控;强化末端处置与跨区域协同,织密全域动物防疫网络。
青海果洛,牦牛成群。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其中,织密动物疫病防控网方面,《条例》分别从压实强制免疫分级责任;建立科学监测预警机制;推进区域化防疫建设;强化综合管控层面作出了规定。比如,规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地理、养殖流通及疫病特点制定监测和流调计划,市县部门落实监测任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监测信息发布疫情预警,各级政府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省政府牵头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鼓励饲养场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并开展疫病净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落实动物及产品跨区域调运管控和省际调运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建立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同时要求饲养、屠宰等四类场所须具备法定防疫条件并取得相应合格证。
规范检疫监管流程方面,《条例》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现场查验、检疫出证的全流程规范,要求检疫人员严格执行标准,确保检疫结果真实有效;屠宰、买卖、运输的各类动物,以及用于科研、演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须附有检疫证明;买卖和运输动物产品,既要检疫证明也要检疫标志。此外,从事食用动物产品的批发零售商,要仔细查验检疫信息、做好记录留存并及时录入系统,堵塞流通环节监管漏洞;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饲养、免疫、检疫、屠宰等全链条数据的采集、应用与共享工作,实现动物及产品防疫信息可追溯,提升跨区域监管协同性。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邓兴照表示,《条例》进一步与上位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动物疫病防控的责任义务;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的条件保障;进一步规范动物调运和动物产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准确把握《条例》内容要求;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增强《条例》可操作性;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筑牢动物防疫基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防疫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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