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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姜某诉称,2024年1月17日、2024年2月17日,其通过银行转账给魏某180万元,备注为“借款”。但魏称,2024年3月12日,魏向姜转账2.15万元,备注为“利润1-2月份”。后,魏某又不定期不同金额向姜某转款。遂,魏认为双方是合伙合作关系,系共同经营煤炭生意。
2025年7月24日,姜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2025年11月17日,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魏某返还姜某借款145万元,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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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姜某不服,认为其支付给律师的代理费为4.5万元,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全费3500元,应由魏某承担。因为魏某曾向姜某出具过借据“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遂,提起上诉。
【审理】
2025年12月1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虽姜某与其代理律师的代理合同约定了律师费为4.5万元,但其提交的律师费发票仅为8500元。故,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姜某可选择通过其他多种方式提供担保,例如提供房产、存款等,并不必然需要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故此,请中院驳回上诉。
【判决】
2025年12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上诉人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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