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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统计,2024年我国宠物数量已超过1.2亿只,其中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突破3000亿元。然而,在宠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涉宠纠纷也与日俱增,但滞后的司法配套条件使得涉宠纠纷的司法实践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拟从损失价值难以确定、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以及立法与监管缺失三个维度,系统分析当前涉宠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并就此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涉宠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宠物、价值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与监管缺失

一、司法实践困境

宠物数量的激增导致涉宠物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攀升趋势,从宠物的生、老、病、死各个环节都会衍生出新的纠纷,纠纷类型日益多元化,包括宠物买卖交易纠纷、宠物伤人纠纷、宠物医疗事故纠纷、宠物寄养纠纷、宠物托运纠纷、宠物殡葬服务纠纷等多种形态。随之而来,因为立法滞后性的特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涉宠纠纷时面临着诸多结构性困境。

(一)损失价值难以确定的困境

在涉宠纠纷司法实践中,宠物价值的评估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将宠物定位为"财产",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然而,这种传统的财产损失计算方式难以体现宠物对饲养人特有的情感价值和陪伴功能,导致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意难平。特别是在宠物死亡或严重伤残的案件中,这种价值评估的局限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1.市场价值与情感价值的冲突

宠物在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目前仅能视为是一种特殊财产,而它们与其他财产不同的是,人类在其中付诸了更多情感,因此在确定这种“财产”的价值时就不可避免得会面临双重标准的困境。一方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其价值理论上应当依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虽然目前在我国,宠物的市场交易价格本身也没有很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作为情感寄托对象,宠物对饲养人的实际价值往往远超其市场交易价格。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宠物情感价值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这种差异化的裁判尺度正好反映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价值评估的困境。部分法院严格遵循财产损害赔偿原则,仅支持医疗费、购买价格等直接经济损失;而有些法院则是按照“肉狗”的价值论斤称两的去认定宠物价值。这种裁判结果虽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却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心理认同。不过,也有不少法院也在尝试突破传统框架,在特定情况下认可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某起宠物犬死亡的案件中,法院考虑到该犬陪伴原告时间很长,且原告提供了充分的情感依赖证据,最终在财产损失之外酌情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2.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

我国法律对宠物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尚属空白。《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未明确将宠物纳入适用范围。这与许多宠物主人的实际感受形成强烈反差——对他们而言,宠物的死亡或伤残造成的精神痛苦不亚于某些人身损害,很多人都是把宠物当作孩子来养育。而实践中,法院普遍拒绝支持宠物相关的独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仅在极少数将宠物视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案件中,才可能酌情考虑精神抚慰金。在北京市某中院审理的一起宠物托运死亡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犬只与原告共同生活八年,已成为家庭特殊成员,最终在维持原判财产赔偿的同时,建议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一定精神抚慰金。这种"曲线救国"的做法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显示了司法实践对宠物情感价值的逐渐认可。

关于这一困境,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承认宠物特殊的情感价值。法国《民法典》在2015年修订后,明确将动物定义为"具有感受力的生命体"而不再是"动产";美国部分州法院在判例中认可了"情感价值损害赔偿";瑞士《动物保护法》则规定故意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反映了对动物地位认知的进步,值得我国借鉴。

3.行业标准缺失的连锁反应

宠物价值评估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行业标准缺失。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宠物品种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价值评估体系,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面对宠物纠纷时往往无所适从。在宠物医疗纠纷中因为鉴定机构无法鉴定伤残或死亡原因而退回法院委托,导致缺乏权威的鉴定意见,法官只能依据一般生活经验进行裁量的情形不胜枚举,由此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

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涉宠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普遍具有证据难寻、举证困难、专业壁垒等特性,而现行法律框架未能充分回应这些特点,导致当事人维权困难、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特别是在宠物受伤或死亡和"非接触性伤害"案件中,这种困境表现得尤为突出。

宠物受伤或死亡,多发生在宠物医疗事故纠纷中,在这类纠纷中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人类医疗纠纷中出于对原告举证难度(获取的难度、专业壁垒的难度等)的考虑,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专门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此类纠纷中需要由医疗机构来自证自身无过错。但在宠物医疗纠纷中,因为未有特殊规则的约束仍需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宠物饲养人需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差异使得宠物主人的维权门槛显著提高,许多有理的诉求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得到支持。

宠物医疗纠纷中的专业壁垒进一步加剧了举证困难。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通常需要专业的兽医知识。然而,对于一般人而言,对于人类自身的医疗纠纷都很难有专业正确的判断,更何况是对于跨物种的宠物的医疗纠纷。不过人类的医疗纠纷好歹有专业的机构可以协助我们去进行判断,但是对于宠物的医疗纠纷而言,我国目前缺乏中立的专业的宠物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现有的兽医协会等组织鉴定能力有限,且鉴定程序不规范。据笔者所知,目前全国范围内仅在山东潍坊有一家鉴定机构接受对宠物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这种专业鉴定渠道的缺失,使得许多宠物医疗纠纷陷入"事实不清"的僵局。

"非接触性伤害"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涉宠纠纷中的又一难题。常见的动物侵权案件多表现为撕咬等直接接触伤害,这种案件因果关系相对明确;而在个别案件中,也出现有原告主张因被告饲养的宠物对其进行追赶、吠叫等非接触行为导致其出现恐慌从而受伤要求赔偿的情形,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则要复杂抽象得多。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链条的判断至关重要。法院需考察:动物的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该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免责事由。在这类非接触性伤害案件中由于没有直接身体接触,此类案件往往缺乏传统意义上的"伤痕"等客观证据,更多依赖证人证言、现场痕迹等间接证据。在某狼狗咬伤案中,虽无直接目击者和现场照片,但法院通过"同一只狗不久后再次咬人"和"附近仅某大爷饲养狼狗"等间接证据,认定了因果关系。这种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方法,在涉宠纠纷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立法缺失与监管不足的困境

我国涉宠纠纷处理面临的第三大困境是专门立法缺失与监管体系不完善。当前调整涉宠法律关系的主要是《民法典》中的零星条款和分散的地方性法规,缺乏系统性的专门立法,导致许多新型涉宠纠纷无法可依。同时,宠物行业的快速扩张与监管滞后形成鲜明对比,进一步加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1.专门性法律缺位的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宠物的专门立法,涉宠法律关系主要依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五个条款进行调整。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宠纠纷,仅靠这五个条文是难以函盖,甚至说是远远不够的。

现行立法对宠物法律地位的定位显然已经滞后于人们的观念。《民法典》仍将宠物视为普通财产,未承认其作为生命体的特殊属性。这与当代社会对宠物的认知形成巨大落差——对许多家庭而言,宠物已成为情感依托的家庭成员。法律定位的滞后直接影响了纠纷处理方式,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也十分突出。各地养犬管理条例在登记管理、禁养犬种、遛狗要求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法律适用混乱。这种地方差异不仅增加了跨地区养宠的法律风险,也给司法裁判带来困扰。在某起案件中,被告的大型犬持有郊区养犬证,但因不符合城区标准仍被认定为违规,反映出地方标准不统一引发的问题。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赵皖平代表联合31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饲养者责任、建立流浪动物救助体系、规范繁殖交易,并将虐待行为纳入法律惩戒范围。这一立法倡议反映了社会对宠物专门立法的迫切需求,有望改变当前无法可依的局面。

2.宠物行业监管盲区

宠物医疗行业的监管缺位问题尤为严重。虽然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许多宠物医院病历管理混乱,处方笺不规范,手术无完整记录,监控设备形同虚设。导致权利人在维权时,根本找不到证据。

二、解决建议

针对涉宠纠纷司法实践中的三大核心困境——损失价值难以确定、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以及立法缺失与监管不足,本文提出以下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破解损失价值认定困境的路径

1.构建多维度宠物价值评估体系

在价值认定方面,可以区分普通宠物与特殊情感价值宠物(如导盲犬、陪伴多年的宠物),前者采用"市场价值+饲养成本"计算,市场价值应考虑宠物血统问题;后者可引入专家评估情感价值,具体可将宠物购入时间、宠物购入时机、日常主人与宠物的互动与依赖体现等因素纳入评估范围。关于市场价值的认定,鼓励成立专业宠物价值评估机构,对稀有品种、特殊训练宠物等进行市场化定价。

在伤残及损失认定方面,建议建立宠物伤残等级鉴定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宠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参考人体伤残鉴定模式,明确不同伤情的赔偿系数。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模式,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宠物伤残等级标准。

2.有限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增设条款,有限度地承认宠物对饲养人的特殊情感价值,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例如将"长期饲养(如3年以上)且具有强烈情感依赖的宠物"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设定精神抚慰金上限(如不超过宠物市场价值的50%),避免过度赔偿。这种制度创新既能回应社会需求,又可避免赔偿标准失控的风险。

(二)优化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对策

1.宠物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重构

修改《动物防疫法》或制定《宠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宠物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如完整保存病历、手术录像等);要求宠物医院使用统一电子病历系统,保存期不少于5年,处方笺需一式两份(主人留存联)。倒逼宠物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也减轻维权人的举证难度。

设立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兽医协会、司法鉴定机构共同组建专业鉴定团队,出具权威责任认定报告。

2.明确非接触性伤害的认定规则

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未采取安全措施(如不牵绳)的宠物造成他人恐慌性伤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倡导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智能设备数据(如犬只定位器轨迹)作为关键证据,明确其电子证据效力。

(三)立法与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

1.推进专门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法》,核心内容至少包括:①明确宠物作为"具有感知能力的特殊财产"的法律地位;②明确饲养人强制登记、外出牵绳管控、疫苗接种等义务;③规范宠物繁殖、医疗、殡葬等行业从业标准;④细化遗弃、虐待的法律责任等。

由国务院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统一地方立法,协调各地禁养犬种、遛狗时间等差异。

2.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

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宠物繁殖与医疗监管,由公安部门处理宠物伤人事件,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流浪动物。

建立宠物行业黑名单,对多次违规的繁殖场、宠物医院实施联合惩戒。

3.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社区设立宠物纠纷调解站,由动物保护组织、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

允许动物保护组织对大规模宠物食品质量问题、投毒行为、虐待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三、结语

涉宠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修订、监管创新与公众参与的协同推进。短期内可通过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填补空白,中长期则需制定专门法律构建系统规则。唯有承认宠物在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地位,才能实现饲养人权益、公共利益与动物福利的平衡,为宠物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宠物不是财产而是伴侣”这个观念已愈发深入人心,近期国家响应养宠人出行的需要,已在试行宠物上高铁、进飞机的方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也会从多个层面逐一解决涉宠纠纷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为人类的伴侣提供有法可依的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1]倪伟,王栋,徐传涛.对宠物诊疗纠纷的应对与建议[J].中国畜牧业,2019(22):71-72.

[2]周春华.我国宠物诊疗发展现状与趋势展望[J].畜牧产业,2025 (04):28-31.

[3]吴瑛.宠物诊疗纠纷的定性与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3 (02):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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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纠纷化解

·执业格言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