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口两辆汽车违规占道停放,遮挡道路视线,成为通行的“隐形杀手”。16岁的小邓与15岁的小李骑车时,就因违停车阻断视线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双双受伤,最终诉至法院。
2024年11月某天晚上,16岁的小邓骑着电动自行车,准备从小区西门驶出。按照出行路线,他需在门口左转进入主干道。然而,小区西门附近道路两侧违规停放着魏某与刘某的两辆小型轿车。这两辆车均未停放在规定车位内,如同两道“屏障”,完全遮挡了小邓左转时的横向视线。
就在小邓转弯的瞬间,15岁的小李正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另一侧驶来。由于视线被遮挡,双方均未能提前发现对方,等到近在咫尺时已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猛烈碰撞。
事故发生后,小李感到右膝、胸部和腕部剧烈疼痛,送医后被确诊为多处损伤。后续治疗及康复过程中,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据了解,魏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甲投保了交强险,刘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乙投保了交强险。事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小李及其监护人将小邓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取公共视频及询问当事人了解到的情况,认定小邓在左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与刘某违规停放车辆,遮挡视线,形成安全隐患,是事故的重要诱因,与小李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保险人按合同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外,小邓与小李均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各方对事实及责任划分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比例的分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并减少纠纷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法官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一方面向魏某、刘某阐明违停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引导其认识违规停车的危害;另一方面,与小邓、小李的监护人沟通,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促进双方理性解决赔偿问题。
经多轮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保险公司甲与保险公司乙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向小李赔偿5634.5元,合计11269元;剩余损失由小邓的监护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调解协议签署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顺利解决。
法官提醒,随着机动车数量增加,停车问题日益突出,但“方便自己”不应以“危害他人安全”为代价。路边违停看似只是“占块地”,实则可能形成“视觉盲区”,尤其在小区出入口、交叉路口等关键位置,易引发碰撞事故,威胁通行安全。魏某与刘某因违停“因小失大”,为图方便忽视安全,最终不仅需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交通违章处罚。
通讯员 李亚萍 柴祥飞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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