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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

吉安市吉州公安分局

精心组织、迅速行动

成功捣毁一处卖淫嫖娼窝点

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近期

吉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

吉州区某公寓

陌生男女出入频繁

形迹可疑

疑似存在暗娼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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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经细致侦查发现

该场所人员不固定

成员之间联系松散

互相只称呼代号

通过社交软件联系沟通

且组织卖淫人员与嫖客不见面

直接安排进卖淫女房间

房间人员不定时更换

楼外不间断安排望风人员

隐蔽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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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侦查线索

吉州公安分局

组织多警种联合作战

治安、网安、情指等部门

通力合作

多次蹲守跟踪

逐步分析出

该团伙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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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晚

吉州公安分局

组织精干力量、全力出击

对该团伙实施抓捕收网

现场抓获组织卖淫人员5名

卖淫嫖娼人员15名

经审讯

相关人员对违法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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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吉州公安分局

已对5名涉嫌组织卖淫人员

刑事拘留

对15名卖淫嫖娼人员

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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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释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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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