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昨天在网上看到有人在洱海放生巴西红耳龟从而破坏生态的新闻,不禁又产生吐槽几句的想法。其实在我看来,这些放生者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些做贼心虚的人,要么自己要么家属,或在经商的过程中采取了坑蒙拐骗的方法;或在职场上过分虚伪无耻,卑鄙下流;或干脆平时就作奸犯科得多了,连自己或者说自己人这关都过不去!毕竟“人之初心本善”,所以才想到用“放生”这种最简单的“付出”、“还债”手段来赎罪,以平衡那一丝尚存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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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排除有些放生者是单纯只为祈福,或为自己的家人增添所谓福报,但只要是个正常人,应该都不会“胡乱放生”,比如最近几年刷到的挺毁人三观的放生大米,放生矿泉水这种,简直就是无法理喻的行径!这样的生活物资,他们随便找个寺庙、学校、救助站或者各种公益单位捐了,似乎也比白白浪费要好得多,所谓求福报,难道就靠把劳动人民辛辛苦苦加工出来的的粮食和水再重新归于自然?这不是神经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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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那些可能是盲目(未必不是敌对势力派来故意搞破坏的)放生,把一些破坏性极大的外来物种胡乱投放的人类,似乎很少听说有谁被从重处罚过。可能破坏生态是个过了很久才会表现出来的过程,确实很难取证,但相关的法律其实早就提供了足够的支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该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擅自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找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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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要求放生野生动物应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生产,或危害生态系统;随意放生可能造成生态危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执行的,部门可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措施,费用由放生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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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个人感觉很多时候抓到放生者,我们的社会和相关单位都仍然是采取着过分宽容的态度,但凡抓住一次重罚一次,这帮以放生之名行造孽之事的人还会如此胆大妄为、胡作非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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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曾经听到路人感叹出跟我差不多的见解:“相关部门抓到这些放生者后,但凡仔细查一查他们的背景、身份以及亲属家眷,大概率都会牵扯出经济问题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事迹……”呵呵,虽然只是开玩笑的话,但有时候这种放生行为,确实像极了“此地无银三百两”,跟“坦白自首”无异,诸位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