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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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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冯 黛 江饿勒
●责编 朱 婷 袁 叶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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