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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明,男,1959 年出生,大专文化,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2024 年 7 月 12 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 8 月 12 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 11 月 6 日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5 年 1 月 6 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6 月 4 日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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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明系武汉某某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 年至 2023 年期间,文某明为了在九江地区多个医院承接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围标、行贿招标人等方式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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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文某明为获得瑞昌市某某医院相关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多次与原瑞昌市某某医院院长卢某华(另案处理)、原瑞昌市某某医院信息科科长高某苹(已判刑)进行磋商。文某明向高某苹表示,如果能承接项目,会给予其好处费,高某苹同意。

之后,文某明与高某苹具体对接项目事宜,文某明将设计好的系统配置和技术参数提供给高某苹,由高某苹把关后按照该材料来制作招标文件。期间,文某明为了感谢高某苹的关照,合计送给其现金 51.2 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项目开标后,为了确保能顺利中标,文某明邀集其他公司进行陪标。

具体项目情况分述如下:

1、2017 年 3 月 28 日,“江西省某某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236.15 万元的价格中标,文某明从中获利 9 万元。

2、2018 年 6 月 17 日,“瑞昌市某某医院区域医疗系统项目”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48 万元的价格中标,文某明从中获利 3 万元。

3、2019 年 3 月 6 日,“瑞昌市某某医院药学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68 万元的价格中标,文某明从中获利 5 万元。

4、2020 年 4 月 25 日,“瑞昌市某某医院数字中心容灾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338.7 万元的价格中标,文某明从中获利 10 万元。

5、2021 年 8 月 19 日,“瑞昌市某某医院移动医疗系统项目”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248 万元的价格中标,文某明从中获利 8 万元。

2019 年初,时任武宁县某某医院分管信息管理工作的副院长陈某平(另案处理)联系文某明,意图向武汉某甲公司采购医院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文某明多次来到医院与陈某平就项目价格、技术方案等进行沟通,并向时任武宁县某某医院院长的刘某光(另案处理)进行工作汇报。文某明向刘某光、陈某平表示,如果能承接该项目,事后会向二人表示感谢,刘某光答应并指示陈某平采购武汉某甲公司的信息系统。陈某平将文某明提供给其的项目方案和相应参数提供给了某乙代理公司,某甲代理公司按照该材料制作招标文件。

同年 4 月 19 日,“武宁县某某医院区域信息平台及硬件采购安装项目”挂网招标,为了确保该项目能顺利中标,文某明邀集武汉和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乙公司)进行陪标。

最终,该项目由武汉某甲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1208 万元,文某明从中获利 130 万元。事后,文某明送给刘某光现金 3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2 日,“瑞昌市某某医院信息化系统升级及扩展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文某明得知招标信息后想以武汉某甲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承接项目。为提高中标概率,其邀集武汉某乙公司、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围标。由文某明统筹报价,要求另两家公司在武汉某甲公司报价的基础上顶格抬高报价,并安排武汉某甲公司员工制作武汉某乙公司的标书。最终,该项目由武汉某甲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 550 万元,文某明从中获利 50 万元。

2023 年 3 月 23 日,“九江市某某医院医疗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文某明得知招标信息后想以武汉某甲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承接项目。为提高中标概率,其邀集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武汉某乙公司进行围标。由文某明统筹报价,并安排武汉某甲公司员工制作武汉某乙公司的标书、提供技术参数资料给湖北某某公司自行制作标书。最终,该项目由武汉某甲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 1485 万元,文某明从中获利 75 万元。

2024 年 7 月 11 日,文某明在湖北省武汉市**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文某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55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文某明伙同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文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文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招投标材料等;2.证人王某、赖某贵、辜某、牛某云等人的证言;3、文某明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录视频。

文某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吉晨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文某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其认罪认罚、其企业交纳税款承担社会责任,应当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明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明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吉晨欣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文某明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文某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扣押的被告人文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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