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3日,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秦安县某果蔬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生姜中噻虫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15日,秦安县办案机关通过果蔬店进货凭证锁定该批生姜上游供货商为甘谷县某蔬菜批发部。

9月22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甘谷县某蔬菜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从陕西某公司购进生姜3件(共计9公斤),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快速检验报告,但仅对生姜外观进行检查,未进一步核实检验报告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截至调查当日,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罄,违法所得共计108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形,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原则,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及当事人配合态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合计3108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甘谷市场监管〡编辑 整 理: 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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