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涛)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此前,我市已明确市城区西二环路—涟水—湘江—湘潭与株洲市交界处—湘潭与长沙市交界处—白云路—鹤岭路—长安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X012—宋仙路—G320—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为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告》明确,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严禁流动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方面,《公告》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告》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营造安全、文明、环保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局)、0731-55551009(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