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一、新闻事件

12月29日,广东廉江一家三口祖孙三代被杀害一案二审迎来宣判,法院维持了被告人叶某志的死刑判决。被害人家属表示,对二审判决结果是满意的,希望尽快对叶某志执行死刑。案发后,叶某志的家人没有和他们沟通过,也未赔偿,后面他们将会考虑民事起诉。

12月2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叶某志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叶某志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志因猜疑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2025年3月27日晚,叶某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被害人韦某某、叶某花、何某某,即持菜刀砍击致3人死亡。叶某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某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叶某志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叶某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叶某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二、相关法条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知识学习

三、法律知识学习

此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点在于: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何种情况下仍可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为司法裁量留下了空间。

广东省高院在裁定中指出,虽然叶德志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这一认定基于几个关键事实:

叶德志因猜疑同村叶某加害于他,最初目标是寻找叶某报复。这表明其行为有一定针对性和动机逻辑,并非完全随机的无差别攻击;

其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目标,在未找到原定目标后,转而攻击在门口遇到的三人,这一行为链条显示了一定程度的预谋和行动控制能力;遇害者包括不到2岁的幼儿,这种对极端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视为“情节特别恶劣”的表现;逃离现场后回家自杀未遂,被民警在家中抓获,这一系列行为也反映出一定程度的自知与行为连续性。

此案的司法处理延续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贯立场:对于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暴力犯罪,即使被告人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仍可能判处极刑。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从这起事件中可以明白,该案的死刑裁定,体现了司法对极端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生命至上”的基本价值。然而,严惩犯罪者只是社会应对的最后一环。真正重要的是构建一个能够预防此类悲剧发生的社会系统。

这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公共卫生体系、社区支持网络、心理服务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精神障碍不是暴力犯罪的借口,但却是社会必须面对和管理的风险因素。只有在惩罚已然之罪与预防未然之险之间找到平衡,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与公正。

此案终审裁定后,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起惨案都应成为推动社会反思与改进的契机。每一个生命的逝去都不应只是新闻中的数字,而应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在严惩犯罪的同时,我们更需要思考:如何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这或许是此案留给社会最沉重的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