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并购置了三金,后双方协议离婚,女方返还了部分款项,并签订了一份《借款还款协议》。由于女方并未按借款协议还款,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偿还,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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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阿强与小芳满怀期待地领了证,走进了婚姻殿堂。然而这场婚姻来得快,去得更快。短短六个月后,两人便分道扬镳,真正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也只有一个月左右。

婚前,阿强不仅向小芳家支付了20万元彩礼,还为她购置了价值1.67万元的“三金”。婚姻闪电结束,经济上的纠葛却没那么容易理清。

2023年5月协议离婚时,小芳先返还了12.57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小芳继续向阿强归还10万元。

但两人同期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债权债务”一栏却记载为“无”。

离婚后,小芳并未按那份借款协议还款。于是,阿强手持这份协议,一纸诉状将小芳告到了未央法院,案由是“民间借贷”。在法庭上,阿强说这10万元可不是空穴来风,它是婚前彩礼、装修、三金等各项花费结算后的“借款”,要求小芳偿还。

小芳则辩解说:“我根本没收到这笔钱!当时签那个借款协议,是为了挽回婚姻关系,并不是我真的欠他钱。这根本不是真实的债务,我不该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形式上具有借款的外观,但该款项实质上源于婚前彩礼的返还协商。考虑到二人婚姻存续时间极短、共同生活极少等情况,未央法院最终判决小芳向阿强返还彩礼5万元。小芳上诉后,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婚嫁领域的一项习俗,承载着文化意义与家庭期望。生活中彩礼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法律延伸

情侣间的赠与大致分为两类:一般性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像“520”“1314” 这类具有特殊含义,且金额不大的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时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礼物,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无偿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类赠与,一旦交付,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能再要求返还,因为它们更多是情感的表达,维系着恋爱期间的情谊。

而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具有明确的婚约属性。其核心在于“以结婚为条件”,若最终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可要求返还。例如,订婚戒指、大额转账(如购房款、购车款)、房产、汽车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实践中,很多情侣分手后仅能举证转账记录,而难以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导致相关款项被推定为赠与。